2. 争议法令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前言
首先,专家组分析认为争议法令的规定不存在对不同产品的歧视,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在审查是否存在任意的、无端的歧视。至于是否存在“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专家组对此的解释是:该词没有被清楚地定义,专家组认为理解该词的重点不在“限制”而在于“变相的”(disguised)。根据字典的解释,“变相的”一词意为“隐蔽的、伪装的、欺骗的、掩饰的”。专家组通过对争议法令的分析,认为进口禁令没有使法国替代纤维工业从中获得利益,也没有损害第三国生产者的利益,因此认为它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争议法令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因此该法令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违反因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而获得豁免。上诉机构维持了这一结论。
至于加拿大在上诉中指出专家组没有客观地评估关于GATT第20条(b)的适用,违反DSU第11条。上诉机构认为,一个成员在采取健康政策时没有义务必须服从占多数的科学观点,因此,专家组也没有必要基于“占优势的证据”来考虑GATT第20条(b)的适用。因此,上诉机构决定驳回加拿大关于DSU第11条的上诉。
(五) 关于GATT第23条第1款(b)
GATT第23条是关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规定,专家组对GATT第23条第1款(b)的解释是:投诉方能证明在协定订立时它有理由期望对方不采取现在争议中的措施。专家组分析后指出在乌拉圭回合的后期,法国就已经禁止石棉产品的使用了,因此加拿大不能证明自己当时有理由期望法国不采取禁止措施。因此,专家组认为加拿大不能证明GATT第23条第1款(b)意义上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存在。
三、 案例评析与几点启示
本案涉及到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争议措施是否属于“技术法规”,是否适用TBT协议;第二,GATT第3条第4款规定的“同类产品”如何界定;第三,争议法令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的规定而可以获得豁免。最后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该争议法令属于技术法规,石棉产品的替代产品和石棉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争议措施符合第20条(b),加拿大的申诉被驳回。
(一) 对技术法规的诠释
技术法规是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所规范的重要贸易技术壁垒之一。协议使用的术语“技术法规”适用于强制性实施的标准。本案裁定对技术法规专门做出解释,为我们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技术法规提供了依据。
对本案中的争议措施是否属于“技术法规”的问题,上诉机构采取了比专家组更为宽泛的解释,扩大了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首先,上诉机构强调产品只要可确认就行,是向专家组认识样技术法规适用于“给定”的产品;其次,关于“产品特性”,上诉机构认为其不仅包括产品内在的本质特征,也包括外在的特征,既可以用肯定形式表示,也可以用否定形式规定,只要一项措施对产品施加了具有约束力的特性,即使是一般禁止,也是技术法规。由于WTO有关裁定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先例”作用,本案技术法规的解释启示我们,一国采取有关产品的一般禁令,也有可能落入“技术法规”的范畴,需要遵守TBT协议关于技术法规的一系列专门纪律。这就要求我们在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等的需要而对相关产品采取一般禁令时应给予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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