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解释,是因为作为高位阶的
宪法和法律因其高度的概括性而只能规定一些基本的政策或精神,通常体现为一般性原则;而其落实则需要较低层次的其他规范,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通常体现为具体的规则。判断后者是否与前者相违背或冲突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判断具体是否与一般相矛盾冲突的问题,而也许不必然是一个判断具体是否符合一般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区别了符合与不违背之间的差别:符合意味着下级规范包含于上级规范,而不违背则可能但不必然具有这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只要不冲突就说明不违反
宪法,而不需要完全落入
宪法的窠臼。正如普通法的名言所表明,法官“制定”的规则可以超越(go beyond)法律,但不能违背(go against)法律。再说,你怎么可能保证纷繁复杂的具体事实都落入一个抽象的原则范围之内呢?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审查的一个基本立场也许应该是,不是看低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高位阶的法律,而是看它是否与后者相冲突。还是本文探讨的话题,如果上述部委规章规定大学生男20、女18周岁就可以结婚,那么你可以说它违反了
宪法和
婚姻法,因为它突破了
婚姻法的底线,与
宪法和
婚姻法的基本出发点背道而驰;而当它抬高(但不是任意抬高)这一界线而不是降低时,你很难说是违宪或违法的。
返回到本文探讨的核心话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高等教育是一种非基本、非必须教育;换言之,也可以说它不是一种日常必须的消费品,而是一件奢侈品。享受这样的奢侈品就不可避免地要限制自己的某些其他权利,正如作为名人在享受频繁上镜的荣光时必须承受自己隐私被他人追逐暴光的不便和不利,毕竟,没有人可以只收获而不付出!接受高等教育也是这样。
再换一个角度,高校事实上提供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它和这种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存在一种类似契约的关系:学生可以选择学校,学校也可以选择学生!高校在“契约”中可以提出在校期间不得结婚这样的要求(这些要求合理的前提是它本身不违法),是否接受是你自己的问题,如果你不愿意接受,你可以不选择这一高校;如果所有的中国高校都是这样,你还可以选择国外的高校。有人可能怪我强词夺理,但至少理论上是这样,不是吗?就像你选择工作一样,能因为计算机公司拒绝了你这个不懂编程序的人,而起诉对方说人家的要求违背了
宪法(
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和
劳动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