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国家之间的人权批评不可避免地被涂抹上一层国际政治斗争的色彩,它使得人们在复杂而残酷的国际斗争中能够保持清醒,但其中那些能够导致积极后果的批评也被一同否定了,这是应该引起注意的。对于总是抱着“黄鼠狼给鸡拜年不安好心”观念的国家来说,批评必然像辱骂一样刺耳和难以接受。耻感文化衍生出的狭隘民族主义已经悄悄消解着反思批评的冲动,吸引外资的狂热与对批评的恐惧心理之间的矛盾更加难以弥合。在人权观念的引进与传播上,只怕是泼掉脏水的时候连同婴儿一起泼出了。
正如前文所说,作为近代以来
宪法的核心,人权自产生起那一天就一直是以民族国家的公共权力为首要防范对象的。当下许多国家的人权话语则是政府主导型而非民间主导的,这一状况与人权最初产生时的情况正好相反。这里并不是反对时下政府在人权事业中有所作为,只是对一种已经产生的倾向不无担心,即政府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在对外关系、对媒体的影响方面的有利地位,逐渐控制了人权话语的解释权。正如我们所听到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声音多表达了政府的某种政治立场一样,人权问题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一个正在经由自由讨论的问题了。在生存权优先论、发展权优先论成为第三世界国家对人权“新的理解”之后,这些国家的人权观越来越倾向于不是对公共权力心存戒备,而是一心一意造就着“全知全能政府”(Omnipotent government)的出现。生存权优先原则的隐义是自由民主进程可以推迟,而对发展权的人权地位的强调则完全将保障人权的义务输出国外。人权与民族国家的紧张关系不复存在。此时,“公民”就有可能沦为“臣民”,权利的享有就可能变为当权者的施舍,人权的意义也就与画饼充饥毫无二致了。
总之,一旦将人权主要视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则人权便与民族国家的权力当局走到了一起,受其差遣、为其服务,人权理念将完全丧失她固有的对民族国家权力的警惕与制约性格。使人权与民族国家并肩作战,无异于让兔子与狐狸共进晚餐。
【注释】 “主权”与“统治权”的划分由德国公法学者作出,在钱端升、王世杰先生合著的《比较
宪法》中有所涉及,具体主张者未提及。尽管主权概念与“统治权”在多数人那里没有区分,本文认为这一划分对我们分析主权与人权之争还是有一定理论意义的,时下一些以主权反对人权的国家实际多基于保护自己的“统治权”的狭隘目的。在历史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作出过类似区分,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人民,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