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某些人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马伦克祖克(Malanczuk)教授认为,联合国各机构至少可以将那些严重蔑视人权的行为作为国际关心的事项来处理。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不仅在联合国内而且在国家之间的其他各种双边或多边关系中都不再属于各国的保留领域。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已经承认了某些“人类的基本权利”,如禁止奴隶制、种族歧视和灭绝种族为普遍性义务。而且,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中将“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归入“国际罪行”。[6]既然主权国家允诺国际人权,既然国际义务是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那么一旦该国发生违背义务的事态,为了维护主权国家允诺的“绝对性”,就有必要进行有效的国际干预以结束主权实体的违约。这既是自然法则,也是实在法则。
从逻辑上讲,国际干预乃是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后的自然结果。但是,就目前来讲,唯一合法的干预机构——联合国——对于国家实施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尚缺乏足够的反应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联合国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问题不在于民主本身,而在于这一机制已经完全政治化了,并已使人权保障的有效性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而由一些西方国家超越联合国框架实施的“人道主义干预”(尤其是武力干预)在实践上也确实造成了一些灾难性后果,激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7]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地怀疑。对于那些在历史上饱受殖民主义之苦、获得独立的时间不长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这种没有法律框架为依托的(暴力)干预更引起他们的警觉,各国民族主义情绪的逐渐蔓延使得国际间在人权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变得愈加困难。这确实是值得反思的。
在理论界,关于人权普遍性及“人道主义干预”的争论本来就异常激烈。有人将“人权普适主义”斥责为“人权原教旨主义”。如德国政治学家施密特将“谁若侈谈‘人类’,谁就在欺骗”的公式改造为“谁若侈谈‘人道’,谁就在欺骗”,称“人道主义欺骗”的根源在于一种法制和平主义的妄想,这种法制和平主义在和平与世界公民的掩护下,试图以人道主义和人权的名义进行一场“正义”的总体战。他说:“如果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向它的政治敌人开展,那么,这决不是一场人类的战争,而是一场某个国家滥用普适概念向其对手发动的战争。正如和平、正义、进步和文明亦可被用来谋取私利和诋毁敌人一样,‘人权’也是一个特别有用的意识形态工具……”[8]可见,按照施密特的逻辑,以人权为借口的泛干涉主义,必然会导致捍卫人权行为的泛犯罪化,从而使它的目的完全变质。诗人汉斯·马格努斯·恩岑斯贝格也是一个有力的反对者。他说:“对于西方来说,普适主义的雄辩术是特别有效的。它所设置的前提应该毫无例外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普适主义无视任何差异,要求抽象的绝对性……但由于我们的行动能力有限,于是要求和现实之间的缺口越来越大。不久,通往虚伪的客观界限便被超越,而普适主义也随之扩展为一个道德陷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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