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关系问题。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除了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道路中讨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以外,还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方面论涉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应然性结构的关照,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他们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学理取向。
一些市民社会论者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很复杂,有许多的方面和层次;就彼此力量的比较而言,存在四种可能的形态:1,强市民社会与弱国家;2,弱市民社会与强国家;3,弱市民社会与弱国家;4,强市民社会与强国家”〔66〕;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根据力量的强弱而排列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形态,并不能反映或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从上述所论西方市民社会的观念演化来看,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设定也基本上与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传统相联系,从前者处大致可推演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它强调国家对于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之恶”,因此,对国家进行造反或对抗当是必要之举;而从后者处可导出“国家宰制市民社会”的观点,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67〕。 然而,中国市民社会论者认为,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单向度的强调,尽管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但却很难适用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当下状况,因为一方面中国当下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变革“全权国家本位”的状况,因此“国家宰制社会”的主张是与这种改革相悖的,而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民反官”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私性品格并未能使中国走向良性的民主政治,因此“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主张也是与包含实现民主政治的中国现代化背道而驰的。立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正如上文所述,“良性互动说”,在中国论者处,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
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看,它对市民社会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而从市民社会的方面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自由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积极意义上讲(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8〕。
三、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突破
从上文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分析来看,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无疑都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在展开这一特点以及与此一概念的“舶来”特性紧密相关,而这两个特性在某种方面又规定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市民社会观的基本取向:一个方面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具体道路和某种目的性状况加以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其生活于其间的中国社会转型的强烈的现实关怀;另一方面,中国论者则是将市民社会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分析框架而加以采用的,这在具体的研究中又表现为他们对知识传统中研究范式转换的学理关怀。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既是一种实体的建构,同时又是一种研究范式或解释模式的主张。一如上文所述,正是对这个问题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许多问题;在我看来,其间最主要的问题也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而存在的。
从解释模式来讲,一如上文所述,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现代化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进程时,采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无疑具有很重要的学理意义。维特根斯坦曾经对思维方式的转换的重大意义做过精辟的讨论,他认为,“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意义,……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69〕。尽管维特根斯坦的“思维方式”并不等同于研究范式,然而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从某种角度说明市民社会作为研究框架对于中国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仅从中国史学研究的角度来讲,“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70〕。 然而,尽管中国市民社会论者通过理论上的分析而认识到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的意义,但他们却将作为研究范式的诉求仅仅停留在理论主张上或与前此的解释模式的论辩上,而未能根据这种新的研究范式,亦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范式,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间的真实互动关系进行范例性的解释和分析,即使一些研究论涉到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但它们也“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或“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个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71〕。然而,这种将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仅停留在模式论辩层面以及对它的简单套用,结果却使我们不能在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解释过程中就此一解释模式的效力加以证明,更不可能将其本身作为论辩的对象加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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