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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

  二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在“二难”刑事案件中对法律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刑法应当具有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的双重机能,但是“在刑罚权与基本人权发生抵触不能求全之情形,与其牺牲基本人权,毋宁放弃刑罚权”,[12]因为“刑法的意义首先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其次才是保障人权或防卫社会”。[13]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对刑法进行从严解释,以维护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价值,主要表现为法官可以对刑法进行实质的理解,在不违背刑法精神的前提下,允许法官以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来否定个案中具体行为的犯罪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保护权利的精神意蕴。
  
【注释】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上的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罪刑法定立法化的实现,实际上我国刑法典的规定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要求仍然相去甚远。具体可参见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载《法学》1998年第4期。
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Joel Samaha:Criminal Law,1993,Fourth Edition,P43,转引自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载《法学》1998年第4期。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5页。
不现实,因为:客观情势的生动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立法者智识的有限性。不必要,因为:法律的稳定性要求规则内涵的开放性;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规则的抽象性。当然如何把握立法明确性的“度”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待立法科学化解决的难题。对此,有人提出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构想,参见宗建文?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王在魁:“成文法下的个案公正”,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卞建林、刘月楚:“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346页。
]苏惠渔、孙万怀:“刑法的意义与国家权力的调整——对人权两《公约》的刑法解释”,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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