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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概念、分层及其意义

  再次,必须坚持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责任进行任何法外的评价。在我国传统的刑事法理论中,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所有因素的总和”,这种犯罪构成的概念决定了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切因素都囊括在犯罪构成中,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撇开实践操作中的偏差和理论上的细微的不协调,从其理想化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来看,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而且笔者也无意于在此检讨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但是,无论这样的标准是否足以涵盖构成犯罪的一切因素,笔者认为,在刑事法治的理念指引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严格地坚持法律标准。在法治国家,国家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也应当是平等的,虽然国家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其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的范围,以及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具有的标准,但首先必须存在这样明确的标准,其次这样的标准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再次,也是笔者所强调的,就是要充分关注主客观要素之间的有机统一。如果真正能够实现这种主客观之间的有机统一,才能够有效地避免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的发生。
  
【注释】  (日)大谷实:《刑事责任的展望》(第一部责任论的起源),成文堂1983年版。转引自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02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归纳起来,大体有六种不同的表述:(1)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的特殊义务。(4)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等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5)否定评价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或谴责、责难。(6)负担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体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并由犯罪人来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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