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概念、分层及其意义
周宜俊
【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和犯罪构成理论相适应,对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作了一次性的整体评价。这种整体性评价对主观可谴责性作了简单化的理解,使得我们的
刑法理论缺少一种人本主义关怀。因此,从立法和司法两个不同层面来深化对刑事责任的理解,塑造科学、合理、有效的刑事责任观念,并严格坚持程序优位理念和刑事法治理念,充分实现保障人权与保卫社会二元机能的均衡,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责任 立法层面 司法层面
【全文】
刑法,从根本上说就是设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刑事责任,是整个刑事法学的核心范畴,正如大谷实所言:“怎样理解责任,由于它与犯罪者的处理和待遇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它不仅影响到犯罪的构造,而且影响到整个抑止犯罪的政策,这样,责任论就构成了
刑法体系的根本……”[1]刑事责任观念不仅直接影响着刑事立法活动,同时刑事责任问题也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正确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在立法、司法等不同层面的展开,对我们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对保障人权、保卫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在大陆法系,刑事责任及其理论的提出是
刑法上的历史性进步,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责任主义是对中世纪的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的否定。其目的是要以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来抑制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的刑罚扩张,防止惩罚无辜,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中,责任概念根据其适用的不同特点,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责任原则、刑罚成立责任与刑罚裁量责任三个理论范畴。责任原则是指刑罚只能以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为基础并在其范围内加以适用。刑罚成立责任指的是行为的应受谴责性在具备了哪些前提时具有可罚性。刑罚裁量责任是指所有对于量刑发生影响的行为的应受谴责性因素。[2]在当前占支配地位的规范责任看来,人们逐渐不再将责任看作对行为的主观内容评价,而视为行为意志内容缺陷这一评价本身。由于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将责任(又称有责性)和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相并列,视为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之一。责任仅仅是应受谴责性的标准(对象的评价),而将行为的主观要素(评价的对象)完全从规范责任的概念中排除了出去。[3]这里的责任指的是行为人主观的责任,无责任则犯罪不成立,犯罪不成立的结果则是无刑罚,所以,这一层意义上的责任直接影响着犯罪的成立,对刑罚的影响是间接的;“无责任则无犯罪”,责任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刑罚成立责任。而所谓刑罚裁量责任,解决的则是在犯罪成立后,行为人以何种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承受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一切刑罚都必须限制在责任的范围之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超出责任的范围去科处刑罚。这一层意义上的责任,是从行为人的主观责任角度来限制对行为人的归责。因此,大陆法系的责任观念实际上是从两个不同的层面来发挥其人权保障功能的:一方面从定性的角度,主张无责任则无犯罪,解决的主要是哪些客观行为可以归咎于行为人的问题,是将客观统摄于主观之下;另一方面从定量的角度,主张无责任则无刑罚,任何超出行为人主观责任范围的客观因素都不应当影响行为人的量刑。这是大陆法系的责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