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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人

  [4] 这主要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的研究框架,我国也类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主要由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构成,主要是控权,其重点也自然是放在行政权身上。
  
  [5] 戒能通孝著《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疑问》,转引自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6] 这些所谓的理论与其说是中国学者对整个行政法理论沿革尤其是国外行政法理论的总结,不如说是中国学者自己的观念历程而已,因为就国外行政法理论而言,并不存在某种单一的冠之以“某某论”的思潮,他们更多是多重理论的混合,但是,从行政主体——人的关注重心转移的趋势却在中外是相同的。
  
  [7] 参见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8] 程序的“双刃剑”效应有时还体现在行政机关常常将复杂繁琐的部门内部的程序强加给国民,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国民的权益,对行政行为从程序上进行限制,相反是限制国民的行为,带来了事务处理的拖延、不彻底的弊端。参见南博方著,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9] 参见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0] 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11] 比如,在1999年出版,由姜明安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就没有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12] 这种优势地位从行政主体这个名称本身,以及行政相对人也被称为行政客体这种提法中都可以看出,以至于日本行政法著作中为了避免这种印象,将行政主体改称为行政体。参见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13] 王成栋:《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
  
  [14] 胡珀:《正确认识行政法律关系》,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1999年总第31期。
  
  [15] 罗豪才、方世荣:《论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6]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7]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与社会二元论仅为大陆国家所支持,英美国家则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一部分,但这只是英美社会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多元组织蓬勃发展的结果,并不能完全在理论上否定二元论,在多元国家中国家与社会仍有区分的必要,在于对社会多元利益、多元需求、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都需要由处于社会之外的国家来进行。参见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32页。
  
  [18] 马克思著《论犹太人问题》,转引自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0页。
  
  [19] 作为西方法律起源的罗马法很早就有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离,但是与私法成为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永远的思想宝库相比,公法留给我们的也许就只剩下这一分类的意义了。对此我们不能不怀疑,已经有了公私法的划分何以没有公私法的平行发展,甚至是如此之大的差距,问题究竟出在公法本身还是历史的偶然所致?国家社会二元论也许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即古罗马社会虽然存在观念上的公私法的分离,但是在现实中却没有公私法分离的基础。当然古罗马社会公私法融合的理由并不类似于中世纪国家完全介入市民生活,而更像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20] 马克思著《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转引自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1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0、443页,转引自孔祥俊:《民法上的人、自然人、公民》,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22] 石本雅男著《法律人格的理论和历史》,转引自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4页,转引自孔祥俊:《民法上的人、自然人、公民》,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24] 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25] 相关论述见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对历史的发展的研究应当在理解现代行政状况所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下文的介绍从近代开始”,韦德著《行政法》第17页(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形式的行政法直到17世纪下半叶才出现”。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在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的法国,行政法早在18世纪末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得以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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