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外资法本身存在着缺陷是重构我国外资法的现实动因。
我国现行外资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复合双轨制模式 ,对同一类调整对象,仅仅因其主体国籍不同而有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这样使得为我国的外资法规数量众多,结构繁杂,层次不一,且存在着大量的相互矛盾、重复的地方,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资立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给实际操作与执行增加了难度。使得我国外资法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外资立法,改变现行这个以组织形式为核心的外资法体系,协调和统一我国的外资法,重构一个崭新的外资法体系。
二 如何重构我国的外资立法
(一)、关于外资法法典化的问题。
是否以法典的形式重构我国的外资立法,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认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理由如下:
1、 法典化是我国部门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部门立法基本上是走法典化的道路。如,诉讼法以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为基础;
刑法以刑法典为基础;民法虽然没有自己的民法典,但制定一部民法典,已成为学术界及立法部门的共识,并在加紧制定中,况且现在民法也是由类似法典的基本法《
民法通则》和其他特别法《
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组成的;其他非法律部门的法律中绝大多数都是有统一的法典的。可见,我国的立法是以法典化为习惯和趋势的。虽然外资法是否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还没有定论,但是外资法有其区别于其他部门的显著特点,我们完全可以遵循这一立法习惯,制定一部外资法典。
2、 法典化有利于维护制定和实施投资法的统一性。
我国目前的外资法所表现出来的缺陷,归根结底在于没有一部处于外资领域的基本法地位的法律,统领其他有关外资的法律,给投资立法一个统一的定位,使其他所有的投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一个统一的约束。法典化恰恰能够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相比分散立法,我国的执法机构以及法律主体更加习惯于统一的法典立法,在实施外资法的过程中,法典化立法可以更好的达到立法的目的,给制定、遵守、和实施外资法带来更多的便利,充分发挥外资法的作用。
3、法典化有利于对外资的保护及争议的解决。
现行的立法对外资的保护措施不统一,在外国投资者看来,我国的外资立法不健全,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同时现行的外资立法绝大多数都是行政性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这决定了其效力等级不高,不利于查找和透明度规则的适用,降低了外资的保护水平,一旦发生争议,在适用法律上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如果由国家立法部门统一制定外资法典,那么不仅可以提高外资法的效力等级,还可以表明我国对外资的态度,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也便于法律的适用、争议的解决。
4、法典化并不意味着实行绝对的单轨制或者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