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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与法律”的演讲

  ①观察不清76.3%   
  ②遗忘 8.3%   
  ③表述错误12.3%    
  ④调查人员记录不准确3.1% 
  由于人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较大的易变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运用物证及有关鉴定结论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统称为科学证据。如19世纪法医学的兴起及指纹技术的问世标志着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革命。如指纹技术的原理在于每个人的指纹的纹线是不一样的,通过对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相比对或者将合同书上留下的指纹与当事人的指纹相比对,从而作出是否同一的认定,在证据学上称为同一认定的方法。当然,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的纹线必须清晰,并达到一定的纹线数量,否则没有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20世纪以来又出现了笔迹鉴定、足迹鉴定、声纹鉴定等,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又一次飞跃。DNA是一种存在于人体细胞中的遗传基因物质,而且象指纹一样是人各不同的。通过一根头发、一滴血痕等进行DNA鉴定,将鉴定结论与当事人的DNA图文比对,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所以又称为“DNA指纹法”。目前,在一些科技发达的国家,物证已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例如,美籍华人物证技术专家李昌钰办理的一件按摩女郎失踪案,主要依靠物证和DNA鉴定侦破了案件。该案件中,一名按摩公司的应招按摩女郎,到客人家中按摩以后就失踪了,接受按摩的客人就成为嫌疑对象,在对客人家的搜查中,李昌钰发现他家地下室的地毯很干净,而且据了解家中的女主人和佣人出外旅游,只有男主人一人在家。地毯如此干净说明最近清洗过,有身份的男主人自己清洗地下室的地毯是一反常现象。有可能是要清洗掉地毯上的血迹,而地毯是一整张的,他一般不可能掀开地毯,清洗地面,所以血迹有可能渗透地毯留在地面上,于是李昌钰命令将颜色略微有些深的一块地毯剪开,结果露出了地上的血迹。由于当时还没发现被害人的尸体,所以李昌钰提取了被害人父母的DNA图文样本与现场血痕进行DNA图文比对,证明了那些现场血痕就是被害人的血。后来又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根据以上证据,判处被告人40年监禁。
  但是,物证也要靠人来收集、对物证的保管、鉴定都离不开人,所以何家弘教授写文章提醒说“物证也会撒谎”,对物证、鉴定结论等也要像对待普通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判断。例如,上周六今日说法播出一则案例。四男一女在饭店吃饭时,从米饭中吃出一小块玻璃,并将一名男士的嘴划破。结果,这顿饭菜不但免费,而且饭店还赔偿他们1000元。可是,没过几天,这家饭店的另一家连锁店又出现了同样的事情,经理赶到现场,发现还是上次那伙人。于是他立即报警。经审讯查明,原来玻璃是他们自带去的。玻璃这一物证,在消费者纠纷案中是伪造的假的物证,因为不具有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但该玻璃在证明这伙人对饭店的敲诈勒索案件中,是证明作案工具的物证,具有真实性。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运用,现在涉及传真、e-mail等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容易被破坏性,所以收集电子证据一般应该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以保证其未被更改。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需要认定的问题一般有这样两个:(1)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2)电子证据的发出者是谁。下面要讲的案例就是要认定谁是侵权电子证据的发出者。这是北大心理学系两名学生之间的电子邮件案,原告薛某被通知获得美国某大学的奖学金,但被另一名学生以她的名义给该大学发了一封拒绝该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使他失去了这笔奖学金。该案件的关键是通过电子证据及相关证据证明拒绝该奖学金的电子邮件的发出者是谁。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两封电子邮件。第一封是以“Nannan”的名义发出的,另一封是以原告薛某的名义发出的拒绝奖学金的邮件,两份邮件相隔仅4分钟,(2)北大计算机中心的记录,证明以上两封邮件都是从北大心理系实验室的一台计算机上发出的,(3)北大心理系实验室的上机登记记录证明一名叫张男的同学在这个时间段正使用这台计算机,(4)技术试验证明,张男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从时间和空间上锁定该侵权邮件是被告人张男发出的。(5)张男也承认拒绝该奖学金的电子邮件是她发出的。自认的证据,具有最高的证明力。最后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万两千元。因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所以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单独的电子证据法,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统一的证据法。我国最高法院已经制定并实施了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最高院也在酝酿之中。而且民事证据法和统一证据法的草案已在进行讨论,总之我国电子证据法和证据法还处于起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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