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的法律规范和最新发展

  Studebaker汽车制造厂位于美国印第安那州的南宾得县。该厂于1963年12月关闭,造成近7000多工人失业,近11000名工人退休金计划的终止,是导致《保障法》出台的最重要事件。
  1969年尼克松总统上台后所组成的新内阁,建议美国任何一个有工作但却没有雇主所主办的退休金计划的雇员或职工都可以建立一个叫做个人退休帐户的退休计划。该建议一经提出,即受到广泛的关注。1972年5月,威廉姆斯和贾维茨两名参议员在经过数月的讨论和研究之后,联合提交了一项法案。基本上,企事业机构的代表大多数支持尼克松内阁建议所提出的建立个人退休帐户的税收建议,而劳工界则广泛的支持威廉姆斯和贾维茨的联合提案。1974年,福特总统签署的《保障法》吸取了上述两个建议的精华,更加全面也更加复杂,它的通过是美国私有退休金发展历史上极为关键的一页,也是美国私有退休金制度改革运动中的一个高潮。
  《保障法》将负责管理退休金计划的职责分布于三个联邦政府的机构之中,即劳工部、税务局、退休金津贴保证公司,这三个机构由此被称为“《保障法》机构”。该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保障雇员不失去既得退休金(forefeiture of pension benefits)。
  法规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工部分”,适用于所有没有被该法规明文排除的雇员退休金计划及福利金计划。第二部分主要是包括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第三标题主要是关于如何执行和管理《保障法》中间派每各个章节的一些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关于固定受益额退休金计划终止后计划资助者所应履行的一些责任和职责的规定。
  (二)有效的税收制度
  按理说,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的规定应该统一的由美国的《税收法》来做规定,但是,《保障法》对美国《税收法》中的有关规定做了修改。因此,《保障法》关于退休金计划税收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双重性规定结构。1978年,美国劳工部和税务局就各自在《保障法》中所分别担当执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组织,以进一步理清各机构所应付的不同责任。
  作者详细介绍了美国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税收优惠原理、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基本种类、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年度缴费额的限制和规定、对退休金计划参加者和受益者的税收要求、个人退休帐户及简易式雇员退休金计划、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禁止优惠高薪雇员的要求等等。让笔者最感兴趣的是作者关于401(K)计划的分析。利润分享退休金计划或股票红利退休金计划中可以包括“现金或延期支付报酬安排”(cash or deferred arrangement),所即通常所指的401(K)计划。401(K)计划的参加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接受雇主付给的现金报酬;二是让雇主把这部分现金直接以税前缴费形式存入其利润分享或股票红利计划的帐户中。由于高薪职员比低薪职员更有可能的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缴费。美国《税收法》关于401(K)计划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401(K)计划特别附加的、对缴费数额的限制和年度测验的要求。此外,401(K)退休金计划允许计划参加者向计划进行“税后缴费”(after tax contribitons)。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