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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中的价值评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担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高危作业、产品责任以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作为无过错责任,而这一责任在民事责任中有扩大的趋势。在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出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是基于所谓“良心公平的责任”原则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的评价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刑法是以刑罚来惩罚犯罪的法律。它的核心思想是“无行为则无犯罪”、“无犯意则无刑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核心要素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行为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刑法理论还研究其它特殊要素如目的、主观倾向与某种心理过程 等。国外刑法在归责上形成多种体系并在关键问题上争议颇大,但是法律不惩罚无行为的犯罪,不惩罚无犯意的犯罪,已经成为公认的标准。行为可以无具体对象(如不作为犯),可以无现实的危害结果(如危险犯),但是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有行为和犯意。
  另外民事责任中的共同责任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也是两种重要的责任关系。共同责任包括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两者也不以共同过错为前提,它可能发生在合同、侵权以及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中,复数的责任主体承担同一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能有先后之分(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无效,才可以向其它责任主体主张),也可能没有。而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责任有轻重,既不可以因为其它行为人已经承担责任而免责,也不可为其它行为人“扛”不属本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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