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考察两个因素。一即刑事责任年龄: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二是行为人法律心理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英美法系中对主体的研究是作为“行为主体”而在行为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中进行的,通常对身分犯,常习犯作特别研究。
与民法划分责任能力同时依据经济能力的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法律只注重心理的成熟与完善,是否有足够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民法中有“经济人”和替代责任的概念,监护人和亲权人要为监护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制度中合法代理人的合法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归于被代理人;而
刑法中只有“人”的概念,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刑事责任不得转嫁;并且刑罚体系法定,不能用财产来“赎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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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而民事法律减轻民事责任则主要考虑的是责任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就是说,
刑法的归责体现一种谦抑性 ,即能不罚则不罚,在当今国际社会则体现为一种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包括轻刑化)的趋势;而民事归责则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利一方必有损于另一方,此消彼长,所以必须公正等价,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其价值判断比较单纯,一旦确定了责任的分担,也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了。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减轻做法,则是对实际履行的可能,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的考虑。
行为与过错因素的价值评判
过错因素即主观因素,是行为的主观方面。行为总是主观意识指导下的行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
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看,大多数把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同时也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