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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我国基因科技衍生的法律问题

  4、 基因与犯罪及犯罪侦查
  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犯罪遗传”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虽然“出生论”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大行其道,但从根本上却反对“龙生龙,凤生风,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种宿命论。那么,遗传与犯罪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从标志犯罪学诞生的犯罪人类学派的出现到今天强调科际整合的犯罪解释的兴起,始终未有定论,但人们对于探究两者关系的热情却从未冷却。如今,寻找与诸如上瘾、压抑、暴力攻击性行为有关的基因的研究,正在全球至少100个实验室中进行着, 。近年来,遗传学、社会生物学等学科对我国犯罪学研究多有影响,已有学者关注遗传与犯罪的关系,但与犯罪学派叠兴的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研究显得非常有限,处于一种人不多、钱不够的境地。其实,作为犯罪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生物学需要有更多的投入。
  基因不仅与犯罪有关系,而且对查找真正的罪犯有帮助。以科学为依据并具有高度个体特异性的DNA证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迄今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用DNA鉴定技术办案,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建立了DNA数据库。在我国,DNA证据所受之青睐更是令人刮目相看,大小报纸上几乎每天都有关于运用DNA技术侦破强奸、杀人、车辆肇事等案件的报道,似乎DNA证据具有让“坏人无法抵赖、警方无法诬赖”的价值和出罪入罪的功能。然而,DNA证据使用并不像媒体宣传的那么简单神奇,因为从样本采集、运输、实验到鉴定结果的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都由人操作,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保证证据的价值。从DNA证据于1987年被引入美国法庭,到1994年颁布《DNA鉴定法》(The DNA Identification Act of 1994),美国的DNA证据经历了一个“全面接受——全面拒绝——理性接受”的过程。美国司法界对于DNA证据适用的接受历程,与其说是科技的进步、或科技界内部共同标准的建立,促使司法界接受科学证据,不如说是司法程序中的严格的检验,“迫使”鉴定科技界提出可信度更高的证据与审核标准。在美国这样一个科技非常发达的国度里“科学证据”尚且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们更有必要反思自己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作保证的情况下照单全收的行为。
  当然,也有些被抄得很热的问题其实是早已存在的,或者干脆是伪问题。只不过以前没人注意,或者有些问题被无限地夸大了而已。以ELSI(ethic,legal and social issue,人类基因组计划伦理、法律、社会问题)讨论得非常激烈的,各国法律都在大做文章的胚胎问题和基因治疗问题来说,关于胚胎所有权问题的讨论,其实不是因为基因科技才出现的问题。每一个降生了的人曾经都是胚胎,之所以会降生,是因为我们的妈妈决定把我们留下来。所以说人类亘古以来胚胎的选择权与所有权一直在进行,不会因为基因科技有所改变。关于基因治疗,其实它仅仅是提供另一种医疗的手段而已,与现在医疗单位正在使用的所有治疗方法一样,都有一个从实验室研究到临床治疗试验,再到推广的过程。基因治疗试验也与所有其他治疗方式一样,都是在“优良临床试验规范”之下进行的,医师跟病人要事先取得协议,要以受试者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而不是像现在某些文章中所说的那样,似乎受试者都是些不明就里的牺牲品。还有转基因的问题,人工杂交、嫁接动植物以产生新生物的方法,亦属于改变基因物质的方法与技术,其得到的产品与转基因没有多大区别。现在我们常常会吃到苹果梨,为什么?因为有人把苹果的枝嫁接到梨树上去,然后我们才有了那个梨不像梨,苹果不像苹果的东西。这种苹果梨的出现并没有使苹果和梨都绝种,反而增加了一种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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