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技术研究与应用伦理。
基因科技伦理领域的问题面非常广泛,它既有对隐私权、知情权、基因信息所有权等的冲击,也有对人性尊严的思考。技术进步对个体隐私权、知情权的威胁并不是到了基因科技时代才出现的,以往的医患关系、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关系中就多有涉及。美国的一些机构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在致力于知情权的保护,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只是基因科技的进步向今天的知情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其所保护的内容不得不在研究的每一个阶段重构。“告知实情”这样的传统伦理被赋予了新的涵义。
隐私权在相当长时期里都未被我国法律认可,也为广大民众所忽略。 但令人高兴的是,刚刚提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增加了隐私权的条款。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作为个体的人的基因中包含着他自身的基因信息,也可能包含着他家族的基因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给该个体及其家族带来诸多麻烦,比如在求学、就业或商业保险中遭到歧视等。我们期待正在审议中的民法草案中保护私人信息的条款能对保护我们的基因信息发挥作用,也期待中国人能自此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毕竟,基因时代的隐私已经深入骨髓了,稍有不慎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对人性尊严的思考是康德伦理学的重要原则,即人不能被当作其它人的期望的客体。不幸的是由于基因科技的进步,基于优生学考虑的遗传检测、克隆技术、种系基因治疗恰恰可以让人类原有的特质选择性地呈现;基于促进技术进步而不断向人类基因进攻的专利权授予可能使个体的人成为专利对象,因而被质疑为把人类当作纯粹的客体或物品,而不是当作人来对待。人们担心,这最后会造成把作为个体的人当作是低于其它人类一等的生物的结果。
3、 国家对生物资源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
十多年前,联合国粮农组织就开始意识到生物资源对未来产业发展的重要。1988年的联合国粮农组织会议上,“遗传资源控制”便被列为大会主题。在这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及一些跨国公司就基因资源使用是否应给予补偿形成了两派。前者认为:基因资源如同中东的石油一样,是他们国家的资源,使用就得付钱;而后者认为:基因只有经过剪接和重组等基因尖端技术才有价值,所以,没有义务对拥有基因的国家给予补偿。其争论结果可想而知:发达国家占了上风。于是在短短的时间里,墨西哥南部多年生可抗枯叶真菌的玉米品种被美国人申请了专利;墨西哥赖以争取外汇的墨西哥豆要向美国购买专利才可种植出口;而印度的可以治疗皮肤病、各类感染疾病、糖尿病,又可作农药的赐福树(neem tree)也被美国的科学家抢先在美国和欧洲取得专利权。接着就轮到我们这个生物资源大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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