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引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争论。
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13)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14)他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15)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纠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的衡平手段,例如修改法律,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来解释法律,容许法官离开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等。
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家国王,在政治制度上讲就是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也提出了拥护民主和共和制的观点。他认为,“群众比任何一个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16)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也不适宜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17);同时,平民政体意味实行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也就是“以法律为治”(18)。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将法治和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直接联系起来。
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时所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纲领中。在我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中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的分歧。因为儒法两家在政治制度上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法家更主张严刑峻法)。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论同17、18世纪西方国家反封建专制的法治论相提并论或者把前者错误地解释为反对君主专制的君主立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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