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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

  西方人权学说在战后重大发展的再一个重要原因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斗争,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俨然以“人权卫士”自居。卡特政府时期任总统国家安全顾问的布热津斯基就宣称:“我们时代的历史必然性并不是某种乌托邦革命,而是人们为了其自身的人权而不断增加的自我肯定。”(3)美国政治学家D. 福塞希更直言不讳地说:“一项认真考虑的人权政策甚至在共产党人国家也可以产生所希望的结果。”(4)可见,西方人权学说或西方国家所推行的“人权外交”,其实质在于继续控制第三世界国家,反对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平演变”。当然,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进行意识形态斗争,同时也意味着西方人权学说受到了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权思想或学说的严重挑战,从而不得不作出一系列的变化。
  西方人权学说在战后的重大发展还体现在以下这些现象上:人权成为法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文学等学科中的重要主题;有关人权问题的著作、文章大量出版;有关研讨会频繁举行;有关人权的组织(官方的或民间的;国内的或国际的)纷纷建立并广泛地开展政治和学术活动。
  在西方国家,有关具体的人权问题的观点是纷乱杂呈的,例如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包括是否允许人工流产、是否允许私人持有枪支、是否允许政府部门“窃听电话”或拆看私人信件、是否由法律规定最低工资,等等,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可以“人权”为名加以争论。“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一切都不是。”(5)与具体人权问题有所不同,西方人权学说在思想体系、基本精神和基本术语上虽然也存在各种分歧,但从总体上看还是一致的。
  本文旨在对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作一述评。
  一、人权的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作为思想基础,即主张人权不是超历史、超阶级和超社会的抽象物,它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制度是密切联系的。人权包含有一些人类共同性的因素,但对这些因素的理解也不能不受特定的经济文化条件和社会制度的制约。
  西方人权学产,从总的来说,是以唯心史观为思想基础的。具体而论,二战以前的人权学说主要是以自然法和功利主义两种思想为基础。这两种思想对战后的人权学说仍有重大影响。这里讲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是指以J. S. 穆勒为代表的思想。他以“个人幸福”作为核心,但在其后期思想中又倾向于政府的“福利职能”。迄今为止,一些强调人权代表“利益”、“需要”的学说,大体上都可归入功利主义的思想范畴。
  应该注意的是,西方学者在讲人权以自然法或自然法思想作为思想基础时,并不只是指17~18世纪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相结合,代表人的理性和本性,维护人的权利。这种自然法学(在西方思想史中通常又称古典自然法学),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旗帜。西方人权学说正是在那时兴起和鼎盛的。根据洛克等人的学说,人权即指自然法所维护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俱有的,因而在我国早期译文中译为“天赋人权”。直到现在有的西方思想家还将自然权利和人权两词并称或通用,并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6)。
  但是,自然法在西方思想史上是一种自古以来绵延不断的思想,甚至自中世纪直至当代的基督教神学也同样吸取了自然法思想。所以,就当代西方人权思想而论,凡是以自然法作为思想基础的,又可分作神学的和非神学的两派。法国著名的新托马斯主义哲学家J. 马里旦也是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就声称:“人权的这种真正哲学是以自然法的真正观念为根据的,这种自然法是我们用本体论的观点来加以看待的,并且它通过被创造的自然的主要结构和需要传达着造物主的智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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