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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左卫民、周洪波)

  由于受到“启蒙”的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话语迷幻,学者们 常常仅从形而上学的立场上来谈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问题,切断了制度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血脉关系,这种倾向在这次有关我国的刑讯逼供的问题讨论中也是存在的。我们作为学者,当然是要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义不容辞的对刑事司法中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大加挞伐,并且对刑事法治的实现保有信心,但是我们也要以实证主义的学术态度充分考虑到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刑事法治化只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维度,它和市场经济、工业社会等的变化是同时展开和相互促进的46 ,所以,我们在讨论遏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它与各种社会条件的有机关联性。其中,规范化的日常监控对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值得关注。或许,一种“日常监控型”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发展是我们在中国解决次一问题的长远背景和重要因素。对此,我们在前面所作的论述可以成为支持的理由。
  总而言之,无论是对刑讯逼供的法理分析还是对策性建言,都值得不断审思;我们在此尝试运用新的分析思路与方法,力图挖掘一些知识的“地理层”,期望能够助益于制度之改革,若能如此,则幸莫大焉。
  
  
【注释】  1、 Claude Levi-Strauss,1972,Structural Anthropology,Vol.l,p.358.
2、 福柯著:《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包亚明编、严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3、 刑讯逼供在这里作广义理解,即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的行为。有关刑讯逼供概念的探讨,参见刘根菊:《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4、 据报道,我国在1998年就查办了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有关的犯罪案件1469件。参见《一九九八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第三部分“人权的司法保障”,《法制日报》1999年4月14日第二版。
5、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检察日报》2000年12月28日。
6、 吕萍、张会中:《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
7、 近年来,文化论在我国法学界占据了一种过于强势的话语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人们分析问题的其他路向。文化论的误区在于时常不恰当的强调文化观念对社会现实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有意无意的把文化静态化。
8、 关于“传统/现代”这种两分,我们是在韦伯的类型学意义上使用,即它只是一种理想型,和现实并不一一对应。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现代社会是以“发达资本主义时代”(本雅明语)为分析范型。另外还需指出的是,这种两分并不表明我们认为传统和现代是截然对立的,或者说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是猝然完成的,而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这种纯粹为社会科学研究所假设的传统/现代社会的两分,本身是建立在启蒙哲学以来的历史哲学观上,康德也许是最有力地表达这一思想的人,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对这种历史观的批判,目前国内流行的是福柯的著作,参见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What is Enlightenment; both in The Foucault Reader, 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Paul Rabinow, Pantheon Books,1984.但实际上,很多思想家都表达了这种思想,即使是在所谓的启蒙时代,赫尔德(Herder)等人也对激进的线性历史观点作了批判,其强烈程度不比福柯的作品差。
9、 之所以说是“大部分时段”是因为,一般认为,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之前不存在刑讯逼供,而欧洲各国在17世纪相继废除刑讯逼供的时间也不是完全和现代社会的发生相对应。
10、 徐朝阳著:《中国诉讼法溯源》,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31-33页。
11、 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5月版,第107页。
12、 苏力著:《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13、 参见黄时鉴点校:《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第577-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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