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以后,天津人民出版社的一位法学权威追问:“《法律层次论》这本书是怎么通过的?学术上如此荒唐的书怎么能在我们这里出版?”是啊,我也不知道你天津人民出版社是怎么通过的,反正它被通过了。我只能感谢责任编辑张素梅小姐,没有她,肯定通不过。
《中国法学》杂志社的一位权威的黄派法学家曾来江苏省委党校讲学,在台下听课的我将一本《法律层次论》递上了讲台,请他老人家指教。在南京机场,这位法学家对送行的人说:“请你们向刘大生问好,感谢他送书给我”。然而,当我请求他在《中国法学》上帮助发个书评时,老人家回信说:“我没有见过《法律层次论》这本书,所以不敢评论。”
031 小有收获
书评不发也罢,有些书书评很多不也同样卖不出去吗?有些书没有书评不也同样有人买吗?关键在于价值。我不信我的“
宪法、礼法、罚错法、刑罪法”四层次的观点不能流行,我不信有谁能驳倒我的“无民法论”,我不信我的书没有人买。
就在西北的书被退回来的时候,中南政法学院一位教授法理学的老师来信说,我在书摊上买了一本《法律层次论》,“回宿舍后一口气读完”,“我是你的法律层次理论的信徒之一”。他和我是同龄人,怕我受不了“信徒”之说,于是在信的末尾又补充说:“你的书我还要再读,不过再读时是要做手术的”。然而,遗憾的是,他一直没有对《法律层次论》动手术,倒是他的一个朋友,名叫徐国栋的民法博士和我进行了一次口头交锋。徐博士问:“据我所知,1896年以前德国有许多民法,这是一个常识。你连这个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还敢著书立说呢?”答曰:“我在书的第35页上已经做了注解,1896年以前,德国只有‘不下庶人的礼’而没有民法。只是到了1896年以后德国才出现了与日文、中文中含义完全一致的民法这个概念”。
1995年第1期的《福建法学》以《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为题,发文介绍了《法律层次论》。同年夏天,我收到一位来自河南郏县名叫刘鹏飞的读者来信,自称是《法律层次论》的支持者、宣传者。后来,他于1997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真的宣传了《法律层次论》,当初送都没人要的书终于受到了欢迎。于是,该院有二十名研究生邮购了《法律层次论》。
1996年8月,与我素昧平生的《南方周末》报社的资深编辑,著名杂文作家鄢烈山先生来信说:对于《法律层次论》,我是“一看就来劲,特请您为我报《专家评说》栏目撰稿”。后来,该报的《专家评说》专栏也还真的发过我的一篇稿子,题目叫做《坏人人权不可无》(发表时被改为《坏人没有人权了吗?》),让我同谢泳、王小波、鄢烈山、郑也夫、梁治平、杨东平、杨帆等当代文化名人同台表演了一次。遗憾的是,当我再次为该专栏撰稿时,鄢先生来信说:“刘先生,您的稿子不能再发了,因为有人打过招呼”。具体原因是什么,鄢先生没有说。我想,或许是文章的题目有点刺激了吧。《哲学研究》编辑部的苏晓离先生来信说:“被你批评的那篇文章是我编发的,你的文章我也看过,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但是什么呢?苏先生没有直说——但是不宜发表,因为你不是名家,却要批评名家。
由于《南方周末》的变故,我成了世界上最短命的专栏作家。不过,我对《南方周末》一点怨言也没有,因为我早已对约稿不用的待遇习以为常了,况且,人家毕竟让我潇洒地走了一回。此后,我继续向《南方周末》投稿,因为我已经知道它是一家品位很高的且面向大众的好报,我既然要开辟人类理性的荒原,当然要重视优秀的大众传媒。还好,该报的《公众论坛》和《法眼》等栏目还能时不时地发表我的一些理性文章。
1998年5月,福建省法学会的内部刊物《法学研究交流》发表了《法律层次论(摘录)》,编者按说:“广大读者很希望看到《法律层次论》这本书”,因此,“本刊在此摘要发表该书的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1998年5月4日,是北大百年校庆的大喜日子。这一天,我来到北大法律系图书馆借阅《法律层次论》,管理员遗憾地说:“借这本书需要提前登记”。管理员的遗憾正是我所希望的。她越遗憾,我就越不遗憾。
不过,百年校庆期间我也有一点遗憾。就在上述图书馆里,我遇到了一位学民法的研究生小姐,他的导师正是我的师弟。问:“你知道有一个叫‘无民法论’的理论吗?”答曰:“不知道”。问:“你的导师没有对你讲过?”曰:“没有”。“这太遗憾了,作为专门研究民法的研究生,你可以反对‘无民法论’,你可以反驳‘无民法论’,也可以嗤之以鼻,但是,你无论如何也应当知道有一个‘无民法论’存在着。否则,你就是一个不合格的民法研究生”。师伯的话讲完了,小侄女儿的脸也红了。
1998年5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人员,兴化大学、莆田电大、莆田中院法律业余大学的一位兼职教授来信索购一本《法律层次论》,落款自称“信徒之一:余文唐”。
032 想起了西班牙
有人愿意做我的信徒,当然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这不是我最需要的,我最需要的是对手。我最希望有人和我辩论,把我打败,让我放弃“无民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