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如果同现代所有制关系比较,“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绝对性:所有就是绝对所有,绝对为自己所用,不能为社会所用。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被绝对化,所有者可以随意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受法律限制。劳动一旦为我所有,劳动者也就绝对为我所有,绝对受我支配。这种绝对性表现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就是无限责任制度:债权人既可以破企业的产,更可以破所有者的家产,甚至连人的生命和自由也可以用来履行债务。
二是直接性:财产或资本受所有者的直接控制,由所有者直接经营,劳动者不能参与经营和管理,生产者没有独立于所有者的任何自主权。
三是简单性:形式简单,要么公有,要么私有,别无其他形式;公有制形式也简单,要么国有,要么村社所有(古代亚西亚生产方式),没有其他形式。
四是对立性:公有与私有的对立,两者不能混合。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资本奴役劳动,劳动本身却不能成为资本。利润与劳保的对立,所有者为了利润而不顾劳动者的劳保福利,没有法定公益金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工资与利润的对立,没有法定最低工资制度,所有者利用劳动者的失业压力任意压低工资标准。自由与谋生的对立,劳动者为了谋生不得不放弃选择职业的自由。发展与环保的对立,所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环境的质量的损坏。竞争与垄断的对立,该垄断的不能有效垄断,不该垄断的被死死垄断。
五是封闭性:资本不能流动,或者流动形式简单呆板。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资本或财产难以流动。……
上述“传统的所有制关系”的五种特性,在我国的现行的所有制关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比如:公有制的形式仍然比较单一;不同形式的经济成分之间权利不平等,发展不平衡;还有许多生产领域不能向私人资本开放,混合经济还很不发达;公有经济中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以及私有经济中所有者的短期化行为都比较严重;土地所有权不能流动,农民进城受到许多歧视和限制;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对外商投资企业缺少有效监督,所有者权利过大,避税严重;等等。
在国有经济中,绝对性、直接性、简单性、对立性、封闭性的主要表现是:国家给企业的自主权难以落实,国家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及破产制度难以实施,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份绝对不能上市,应当对职工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远远没有到位,工会的作用难以发挥,劳动者参与管理流于形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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