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道主义之故,从预防论的角度出发主张废止死刑者,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完善刑诉程序,防止滥杀和误杀。至于死刑的存在本身是否人道,不应该有什么过多的歧议,因为只需要人道地执行死刑就行了。或许有一天,死刑终将失去存在的根据,但那不是民众关于公正的观念被淡化之时,而是民众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上纵有犯罪,但罪孽还没有深重到需要赔进自己的生命去补偿时,此时死刑因无从适用而失去存在的理由。
四、 结束语
几句题外话。
在武侠小说中,我们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故事:一个武士身佩宝剑,浪迹天涯,他经年所寻的就是他的不共戴天的杀父仇人……这个故事本身说明国人的复仇心理之强盛,而武侠小说热则反映了国人对报应观念的热衷。笔者倾向于相信,我们的普法教育及其他旨在淡化国人报应观念的一切努力,不抵一部武侠小说的出版。
简单的结论:
死刑有其存在的根据,除了非废止死刑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外,没有任何废止死刑的正当理由,这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如此。但死刑的适用应特别谨慎,仅适用于少数剥夺他人生命、罪大恶极的犯罪人。
【注释】 1、 加罗法洛有类似的提法,他说:“如果国家放弃自己应用死刑的权力,它就由此而承认别人有剥夺生命的权利。”参见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2、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
3、 参见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4、 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6页。
5、 前引3,贾宇文。
6、 前引4,贝卡里亚书,第49页。
7、 参风前引3,贾宇文。
8、 参见前引4,贝卡里亚书,第65页。
9、 参见]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以下。
10、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文化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9页。
11、 参见陈兴良:《
刑法公正论》,《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