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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案卷制作:以民事判决书为中心(左卫民\谢鸿飞)

  七 结语:法院案卷制度、官僚制与自由的命运
  法院案卷制度是现代国家官僚制度文书管理的一部分。正如韦伯揭示的,官僚制是社会理性化在国家组织中的必然表现。官僚制内部的分工是资本主义的主要面貌之一。法院案卷制度也是现代性在法院系统中的体现。它追求的是法院系统内部理性的、逻辑的管理。在宏观方面,也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技术的一部分。
  如果在黑格尔那里,官僚制还是一个“普遍的阶级”,是为了对抗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出现的连接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性质的媒介的话, 马克思、恩格斯则表明,官僚制受经济制约的,因而揭露了官僚制所谓的普遍性。恩格斯认为,官僚制是阶级力量均衡的产物,这一结果使得国家权力不只是阶级之间的调停者,而使得国家利益被“私人化”了。 马克思则认为,官僚制注定要因为其内部的矛盾而崩溃,它是资本主义最后的,而且是最彻底的政治形式,它阻止了资本在自我获利的过程中产生的革命潜力的发展。 马克思与恩格斯都强调,官僚制是受到经济制约的阶级对立状况在政治上最极端的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官僚制在技术臻于完善,服务于中央集权以及国家权力的自主化。现代官僚制与传统官僚制的区别不在于其功能,而在于技术上的成熟程度。虽然官僚制可以凭借其组织上的优越性而存活,但它是必然要没落的经济政治的最后组合方式,因为中央集权以及国家权力自主化的深入,会使其就越容易成为最大的革命目标。
  与马恩不同,韦伯从社会的理性化角度,探讨了现代国家理性化过程中出现的官僚制。这种制度的特征是准确性、迅捷性、明确性、连续性、严肃性、统一性、严密的服从关系以及对文书的强调等等。官僚化一方面是社会理性化的结果,一方面又象征着纪律机制大量兴起。 与马恩不同的是,韦伯看到了官僚制的效率和理性的一面,因此以一种英雄主义的态度极力表明官僚制制的技术最优性(正因为此,韦伯与马克思对官僚制的命运的看法截然不同)。而在马克思看来,这未尝不是一种形式主义。而法院的案卷正是如此,上级要求制定案卷,下级法院自然就制定案卷,正如马克思指出,下级总是相信上级的判断能力,上级也坚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并且坚信下级会按照它们的工作经验对每件事作出正确判断,下级的正式工作报告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虽然马克思讨论的是行政机关,但这也用于观照中国目前的法院体制。另外一方面,福柯和吉登斯的监控力量启发我们,这种形式主义的案卷包含着远远超过了形式主义的东西。
  从我们对法院案卷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样现代社会面临的这样一个问题:即国家逐渐陷入内部权力运作、官僚程序与精英统治的自足逻辑中,与公民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 案卷制度本身也体现了这一问题。在案卷制度中,生活事实完全被法律语言所覆盖,法律与生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使社会的理性化程度越来越高。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业务关系主要是通过案件发生。任何进入上诉程序的案卷,都是以书面形式,以被法律语言组织的形式进入了上级法院的。
  在严格的科层制模式下,人是工具而不是目的,虽然他会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马克思认为,通过对生产关系以及资本的革命,可以使支配减少到技术上的必要范围之内。方法是,在全社会引进公社式的自我管理制度。这是一种最终可以消解所有支配的支配形式。自我管理是这一过程中的中间阶段,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非必要的支配克服,扭转官僚制的沉疴痼疾。支配将降低到纯粹的技术上必要的程度,使有能力的人各得其位,并且随时可以将一切置于控制之下。自我管理既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率的。 同样,韦伯虽然赞赏官僚制技术上的成就,同时又宣传其是一个扼杀人性和想象力的铁笼,使责任伦理盛行,信念伦理枯萎。 对此韦伯只能感慨启蒙的“玫瑰红”已经无可奈何地褪去。如果说,马克思认为官僚制的痼疾可以消除的话,韦伯则认为这是人的一个永远无法消除的噩梦。与马克思寄希望于自我管理不同,韦伯主要寄希望于领袖民主,一种结合了奇里斯马的魅力与科层制的计算特性的统治。
  在案卷制作的场域中,法官、当事人的自由的条件和技术因此成为一个新问题。韦伯看到了现代世界的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问题。在案卷制作中,我们也许更能感受到自由的丧失:人们如何面对社会对每个人的自由提出的挑战?
  或许我们应该把希望寄托于案卷制作的实践者的自我塑造。在日常职业实践中成就、完善自己的品格与伦理实践能力,把握新的自由技术,惟其如此,整个社会才不会丧失自由的条件,如同丹柯燃烧自己的心,照亮自己,也照亮别人。
 
  
  
【注释】  1、 参见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5页。
2、 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和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 (1991年10月22日)的讲话。
4、 韦伯将支配—服从类型划分为三种,即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他认为,这三种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科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许多前现代的社会形态已经有发达而庞大的官僚主义机构组织,如新帝国时期的埃及、秦代以来的中国等等。但是,所有前现代的官僚主义不是真正程序化的、法理型的科层制体制,而是某种非理性化的统治。比如古代中国的科举取士实现了知识分子向官僚体制的流动,官员升迁也反映出官僚体制的内部流动,然而它要求的是官员谙熟儒家典籍,而不是行政管理专业知识。血统的或世袭之类的因素而不是职业训练是官员选拔的主要标准,因此人身依附关系的作用非常明显。参见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Vol:1 ,tr. byParsons et al., eds. by Guenther RothClausWittich,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1978;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沃尔夫岗·施路赫特:《理想化与官僚化》,顾忠华译,中国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
6、 在日本,一个例子是,专门从事不动产登记研究的大学教授却因为自己的书状写得不符合官署要求的格式,而被驳回多次,最后迫不得已,只好找专门从事写这类书状的职业人士撰写,方才通过审查。
7、 Michael Foucault : Discipline and Punish, tr.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1979;刘北成:《福柯思想肖像》,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78页。
8、 参见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9、 see Michel Foucault,Politics, Philosophy, Culture: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7-1984,ed. by L.D. Kritzman, Routelege ,1988. pp.60-63.
10、 参见福柯:“十九世纪司法精神病学中危险个人的概念”,苏力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二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强世功:“法制的兴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中国的刑事实践的法社会学分析(1976—1982) ”,《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和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8-539页。
12、 Max Weber,op.cit,p.225.
13、 参见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强世功、赵晓力:“双重结构化下的法律解释”,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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