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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二、ADR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ADR概念源于美国,它是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2]上世纪60年代以来,ADR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广泛流行,成为非常盛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ADR的蓬勃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为了缓和法院的压力,从量上分流纠纷解决渠道的需要,也有来自于人们对诉讼在解决纠纷中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弊端的失望;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动机,也有缘于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和动机,当代世界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对ADR的认同:每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都各具特点与价值,都可适用于解决不同特点的民事纠纷。ADR的勃兴导致了相关民事纠纷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这其中也包括了医疗纠纷领域。
  通过ADR解决医疗纠纷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实践。在美国,ADR在政府及私立机构的一系列改革计划中被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中。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AAA)、美国律师协会(ABA)以及美国医药协会(AMA)作为发起机构,联合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NCHCDR),并由其实施“正当程序议定书”(Due Process Protocol)计划,以推进ADR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广泛运用。1998年3月,该委员会向三家发起机构提交了最终报告。报告获得批准并被采纳为三家机构的一项政策。[3]报告推荐了一系列解决医疗纠纷的ADR方式,包括:(1)监察人制度(Ombudspersons)。被指定的中立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的信息,并由其进行独立的调查进而提出纠纷的解决方案,同时,监察人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有关程序进行的信息。(2)事实发现(Fact-finding)。由中立人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3)达成一致意见(Consensus-buil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一位会议召集者),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以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4)调解(Mediation)。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尽量协调分歧,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5)仲裁(Arbitration)。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由仲裁员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6)混合ADR(ADR Hybirds)。多种ADR方式的混合使用,通常按一定的次序进行,如在“调解—仲裁”中,仲裁员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转入仲裁程序。[4]这些ADR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报告的调查,医疗纠纷主要还是通过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其中85%左右的争端的解决是采用了调解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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