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考虑的有关调整因素。
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6条,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
反倾销条例》本身未确定应予调整的事项,但实务操作中,可以归纳出如下一些事项为外经贸部考虑的因素:(1)聚酯薄膜一案中: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库存费用、信用费用、税费、销售间接费用以及折扣或回扣等;(2)冷轧硅钢片一案中:报关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应该说,中国所考虑的调整因素还比较简单,多集中于对“销售条件”所作的调整上。
依据《反倾销守则》, 在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时,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比较的不同因素作适当的补偿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销售条件、税收差异、贸易水平高低、数量和物理性能的不同等。美国在进行比较调整时,考虑的调整事项最为复杂,它分别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予以调整。调整正常价值时,考虑因素包括:(1)对销售条件不同的调整:仓储费、信贷、运费、包装费、回扣、质量保证、说明书费、广告费、服务费、佣金等,(2)对销售数量不同的调整,(3)对产品差别的调整,(4)对贸易环节的调整。调整出口产品价格时,又分购买价格和出口商价格,各有其需要考虑的调整因素,包括进口关税等。欧共体条例则要求调整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应考虑:(1)运输、保险、搬运、装载和附属成本,(2)包装,(3)信贷,(4)担保、抵押、技术协助和服务,(5)其他销售费用;对于正常价值还要多考虑物理特性与进口费用及间接税;此外还有产品差别调整及一些不重要的调整。
5.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在做出某些认定结论时所依据的标准。
对于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所需审查的事项,以及如何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条例》皆未给出详细的说明,但在实务操作中,就此已形成了一些基本标准。
A. 就认定倾销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家经贸委使用了以下衡量标准:
a. 对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产量或生产增长的影响
b. 对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或利润率的影响
c. 对中国国内产品价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