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实务浅析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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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成为WTO的成员之一,面对着日益开放的市场,如何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内产业、企业的正当利益,将成为中国入世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此,正如一些外国WTO专家所建议的:对于中国,要减小入世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缓冲大量进口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就应当充分运用WTO规则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
的确,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备受各国青睐,其不仅是保护本国产业、企业正当利益的有效方法,而且已逐渐演变成一种现实可行的贸易保护手段。虽然经乌拉圭回合谈判修改后达成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中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反倾销守则》)只是允许各国在满足相当条件的前提下,对贸易进行适当保护,以尽量减少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对本国的不利影响,但事实上,WTO各成员方在运用这一措施时,或多或少地带有贸易保护的倾向。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提倡将反倾销措施视作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加以运用,而只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通过WTO成员方的实践所体现出的反倾销措施对于一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负面影响所能产生的缓冲作用。
中国对于反倾销措施并不陌生。作为反倾销案件的受调查方,截至2000年9月底,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指控多达378起;而作为反倾销案件的发起方,截至2001年3月也有7起。当然,作为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方,较之运用反倾销手段频繁的国家,中国的经验尚属不足,但基于对WTO反倾销制度的借鉴,从1997年10月第一宗对外反倾销案——“新闻纸案”以来,中国的反倾销实务也已形成了基本的操作框架。这一操作框架囊括了中国反倾销实务从实体到程序各方面操作的基本思路,虽有不足之处,但也形成了自身的一定特色。
一、 中国反倾销实务的基本操作框架
从中国的反倾销实务可以看出,中国有关的反倾销措施基本依照WTO《反倾销守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反倾销案件任何有关最初或最终的裁决,也基本参照《反倾销守则》第12条的要求予以公告,即:
“2.任何有关最初或最终的裁定,……都应予以公告。每项公告都应列明或者通过单独的报告载有调查当局认为是重大的所有有关问题和法律的十分详细的调查事实和结论。……(a)实施临时措施的公告应发表或者通过单独的报告载有关于倾销和损害最初裁决的详细解释,并应提及导致接受或拒绝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须包括下列特定事项:(i)供应者的名称,倘若实际上不可行时,则是有关涉及到的供应国名称;(ii)产品说明,该说明对于海关来说是充分的;(iii)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有关确定时使用方法的理由的充分说明和根据第二条进行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比较的充分说明;(iv)根据第三条规定有关损害裁定的种种考虑;(v)导致裁定的主要理由。(b)关于一项规定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肯定裁决,在其暂停或终止调查的公告中应包括或通过单独的报告载有所有有关情况,即事实和法律问题,导致实施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的理由……公告或报告尤其应包括本条第2款(a)中规定的情况,接受或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提出的有关争论或请求事项的理由,以及根据第6条第10款(b)项规定做出决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