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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结篇:多边体制的加强

   回到第23条的第二款,第23.2条——从其表面看处理具体争端中的行为——以‘在此种情况下’的用语开头。因此,该条明显联系于并且必须与第23.1条一起解释并遵守第23.1条。
   实际上,第23.2条提及的三项禁止中的两项——第23.2(b) 及 (c)条——正是与DSU的规则和程序相矛盾的行为的异常事例(egregious examples),根据DSU第23.1条的义务是‘遵守[DSU的]规则和程序’,成员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明显比第23.2条中所具体提及的涵盖更多。有比第23.2条中特别单独列举的情况更多的大量国家行为,可能违反第23.1条之诉诸并遵守DSU的规则和程序的一般义务。
   因此,第23条禁止比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更多的行为,该条也规定了WTO成员寻求WTO之违反的救济时必须遵守的一般程序的纪律。因此,对第23条之明确义务的违反可能有两种类型。可能由下列情形引起:
  (a) 特定争端中的特别的具体措施,或
  (b) 具有一般适用性的措施,如立法或规则,该措施规定了应遵守的某些程序却,比如说,没有包含诉诸DSU争端解决体制或遵守DSU规则和程序的规定。”
   另外,在US-Import Measures (DS165)一案中,专家组也对DSU第23条作出了分析并进一步确认了上述裁定:〖2〗
   “本专家组认为US - Section 301一案中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已经确认了WTO成员全体,赋予WTO争端解决体制作为纠正WTO协定的任何规定之任何违反的唯一方法(the exclusive means)的至关重要性。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DSU第23条中:…
   DSU第23条之所以必须被解释为禁止单边行动的任何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此类单边行动威胁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the sta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而这是‘有益于国内及全球市场中的个体经济活动(individual economic activity)的市场条件的’(而这本身又构成了WTO的一个基本目标)必要组成。因此,单边行动违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本质。如同US - Section 301一案的专家组报告所指出的:
   ‘7.75 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有助于实现导言中的广泛目标的该体制的另一个核心目的及宗旨。就所有的WTO纪律而言,DSU是保护多边贸易体制并通过该体制保护市场经济及其不同运行主体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一个最重要工具。因此,DSU规定必须以一种将最有效改善它的方式而根据这一目的及宗旨来解释。’
   第23条的结构是,第一款规定了一般禁止或是一般义务,即当成员寻求纠正WTO之违反时,它们应该只能通过DSU如此做。这是一项一般义务。任何寻求‘救济’的企图,只能在WTO的制度框架下并根据DSU的规则和程序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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