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指出:‘DSU第6.2条要求,是权利要求而非论辩依据,必须全都在专家组设立申请中被充分地具体指明,以便允许被诉方及任何第三方获知申诉的法律基础。’
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Computer Equipment一案中,就专家组设立申请中争议措施的确认,我们探讨了其正当程序目标并裁定:‘…我们看不出声称的专家组设立申请中[争议措施的]精确性的缺乏,是如何影响了欧共体在专家组程序的进程中的辩护权利(the rights of defence)。因为欧共体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没有因为争议措施之知悉的缺乏而受到损害,我们认为专家组没有违反正当程序的根本规则。’
遵循同样的规则,我们认为就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条款的单纯列举是否达到了第6.2条的标准的问题,必须进行个案审查。为解决该问题,我们考虑了根据专家组程序的实际过程,被诉方为自己辩护的能力,是否因为专家组申请简单列举了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规定的事实,而受到破坏。
基于前述原因,我们不同意本案专家组所含蓄表达的如下立场,即宣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某一协议的条款的简单列举,总是并且在每一案件中都能达到DSU第6.2条的要求。
……
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号召专家组‘非常仔细地以确保[设立申请]既符合DSU第6.2条的字面含义也符合其精神含义’地审查专家组申请。我们注意到本案的专家组以一种马马虎虎的态度(in a perfunctory manner)对待这一重要问题。如前面所讨论的,本专家组仅仅从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的报告以及专家组申请的有关部分中,引用了一个片断(a passage)。我们认为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在评估欧共体的申请是否达到了DSU第6.2条的要求时,我们认为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与第6.2条的字面及精神含义相一致,欧共体的申请本可以更详细的。然而,韩国没能向我们证明,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条款的单纯列举,已经损害了其在专家组程序的进程中为自己辩护的能力。韩国确实曾宣称其遭受了损害,但是在其上诉提呈或其口头听证中却都没能提供任何支持性的细节(supporting particulars)。因此,就欧共体专家组设立申请与DSU第6.2条的一致性,我们否决了韩国的上诉。”
(3)小结
就“提供一份申诉之法律基础的简明概要”而言,DSU第6.2条所确立的“最低标准”是,申诉方列举了声称已经被违反的具体协定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要提出关于该争议措施的哪一具体方面与那些协定的哪一具体规定相关的详细论据。但这并不能总是足够的,该标准并非确立了一个最终的检验标准。例如当所列举的条款确立了多重义务时,条约条款的单纯列举将不能满足第6.2条的标准。总之,就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条文的单纯列举是否达到了DSU第6.2条的标准,必须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查。
概括而言,在这一问题上EC-Bed Linen (DS141)一案的专家组的如下裁定似乎可以作为指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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