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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个错误

  1982年《宪法》对所有制的规定采用了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形式,但其内容并没有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并且明确宣布:“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比较,1982年《宪法》通过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中国社会阶级状况仍然没有变化。
  但是,到1988年,这种状况就发生了变化。
  1984年邓小平“不能动年广久”,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已经收到了效果,中国资产阶级重新产生了。这种阶级状况的变化表现在宪法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私有制的肯定:
  “宪法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从此,新生的中国资产阶级便通过修改《宪法》登上了中国的政治舞台。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壮大,《宪法》便进一步修改以迎合资产阶级的意志,这就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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