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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个错误

  宪法中所有制条款的修改则体现着阶级力量对比变化。
  宪法中对所有制的规定成为社会中阶级力量变化的晴雨表。
  在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中,这一点有着相当生动的表现。
  1954年《宪法》五条这样论述当时的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与此相对应的是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阶级状况: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以及作为同盟军的农民阶级,被限制改造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
  1975年宪法五条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这种所有制状况反映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与1954年《宪法》相比较,私有制不见了,与此相对应的阶级状况是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我国社会中只有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和作为同盟军的农民阶级。
  1978年《宪法》五条基本是1975年《宪法》的翻版,对1975年《宪法》只作了个别词句的修订。这表明这期间,阶级状况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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