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体抢夺行为的活跃,对于社会组织体具有极大的危害。除相对人的利益受损的现实外,抢夺性社会组织体定期崩溃,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抢夺与反制,导致抢夺势力不断变化。这样的情况,就破坏了法律家希望出现的合法权利的恒定化,使合理社会交换产生的财产权益和其它社会利益无法通过稳定法治得以保全。旧式社会组织体形态之间剧烈的社会抢夺对抗和势力更替,不断消灭合法权利,却并不导致社会成果的总量增长。
同时,抢夺行为导致社会财富流转极度无序。地主刘文彩担任税务大员抢夺财富,获得革命军抢得的太平天国领袖府上精美玉饰家具;几十年后地主庄园又被文管所没收。曹锟总统家中的红木家具,躺在京城千里之外某民间园林。某人爷爷睡的是某地主的花床;地主制造花床的木材,又是霸占某杨白劳的。隋唐修造传承的某殊胜庙堂,不再闻听得到僧人对普世的祈福,文管干部正在其中学习高深的先进理论。这些日常生活屡屡撞见的社会惊奇,使人不得不考虑您府上的太师椅,未来会在哪里;您家的传家宝物,何年何月成为何家小儿的玩具。
法律家在此种财富流转的路径中发现了财产权和继承权在抢夺型社会的脆弱性,因此坚信必须对社会抢夺问题进行根治,推进社会在法治下的永久和平,从而实现法权的永固。
通过无数案例分析,法律家共知:抢夺行为必须进行作案环境控制。抢夺方为了避免发生抢夺对抗,必然要制止相对人的团结和组织化;同时要求相对人保持沉默。法律上有关社会防卫权利的缺陷,契合了抢夺的环境控制需求,引致抢夺行为屡屡既遂得逞。因此,在重视社会综合治理的社会组织体中,对于对抗社会抢夺的结社和言论权利的维护,数百年前就成为了克制抢夺的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对防卫权利的侵犯,也顺应成为上述社会组织体严打的目标。法律比较研究表明,是否发展和保障社会成员的防卫权利,显示出社会组织体对抢夺的态度,也是抢夺文化型社会组织体和契约化竞争型社会组织体的分水岭。
在具体法律调节手段明确后,如何使法治成为可能?社会组织体的现代性重组,平等博爱的社会宣示,对于消除抢夺有理的文化不自觉状况,成为了关键。消除社会抢夺之弊 ,对于社会共同体每一个成员,是有长远好处的。
然而,在甚嚣尘上的社会抢夺中,谁愿意实施这样的社会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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