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毛泽东对建国后刑事法制建设的贡献

  当急风暴雨式的革命结束以后,党的根本任务转向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以解决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落后状况之矛盾。与此同时,刑事政策也有所变化。由于反革命大为减少,毛泽东提出“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也就是在对待反革命分子采取“杀、关、管、放”,限制死刑的适用,但不能废除死刑,在部队,学校、机关中的反革命,由于“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等原因,则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抓” 。为了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对刑满释放再犯罪者,再捉再判。社会上流氓、阿飞、盗窃、凶杀、强奸犯、贪污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 ……必须惩办”。毛泽东同时还强调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
  2、强调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
  特殊预防就是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对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执行死刑,对其他罪犯则依法剥夺其自由和权利,并在惩罚过程中,对罪犯加强思想改造,使其悔过目新,从而阻止、杜绝对社会的继续危害。一般预防就是通过惩处罪犯,有力的震慑社会上有犯罪企图的不法分子不要重蹈覆辙,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形成预防犯罪的天罗地网,以维护社会的安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说到“这样的大劣绅,大土豪,枪毙一个,全县震动,于肃清封建余孽,极有效力”,“每县至少要把几个罪大恶极的处决了,才是镇压反动派的有效方法”。但建国以后,对那些丧失权力的属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毛泽东则反对采取“一棍于打死”的办法,而主张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给之以出路,“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他把反动分子本人和其所属的阶级严加区分开来:“我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消灭地主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 。他在《论十大关系》中,预言在我国的条件下,反革命中间的大多数将会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并为在我党正确的政策下,“现在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还做了一些有益的事”。
  毛泽东认为,改造罪犯的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光靠监狱解决不了问题,要靠人民群众来监视少数坏人,主要不是靠法院判决和监狱关人,要靠人民群众中多数监视、教育、训练、改造少数坏人” ,这实际上就是今天所倡导的综合治理工作在罪犯改造中的生动体现。他还指示劳改机关“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从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 ,对今天的劳改工作仍有指导意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