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有控股
公司法》与《
公司法》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国有控股
公司法》为《
公司法》的特别法,即《
公司法》是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运行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可通过修改《
公司法》并设“关联企业法”章,以实现对国有控股公司的规范和调整。但《
公司法》的完善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等待《
公司法》设“关联企业法”章,再在其中设专节调整国有控股公司,将根本无法满足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经济政策尽快上升为法律,以从根本上搞好国有经济、顺利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要求。
《国有控股
公司法》也区别于规范复合结构公司形式的《企业集团法》 。作为国企改革纲领的《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肯定了国企改革应形成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十五纲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要求及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对创建大型化、集团化企业的需要都预示着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集团经营方式将是关系国计民生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加快制定以调整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立法因此也是当务之急。《国有控股
公司法》与企业集团法的关系取决于后者立法体例的选择,如果将企业集团法纳入《
公司法》中,二者则是公司特别法与公司一般法的关系;如果将企业集团单独立法,二者都是特别法,但国有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各类子公司之间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也须遵行企业集团法。即国有控股
公司法所调整的国有控股公司被严格限定于在国资授权经营中对下属企业行使国家股出资人职能的母公司,而其下属各类子公司以国有法人股再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即国有控股公司的孙公司)的母公司时,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需依企业集团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