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平等性原则
在礼仪的核心点,即尊重交往对象,以礼相待这一点上,对任何交往对象都必须一视同仁地给予同等程度的礼遇,司法礼仪也不例外。在司法礼仪活动中强调平等原则同时也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因为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平等地参与诉讼活动,平等地对待诉讼参与者,而良好的司法礼仪是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司法礼仪的平等性原则又有其特殊性,即司法礼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官员与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礼仪活动中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对任何一方不得因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而受到礼遇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在遵循上述四个主要原则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㈠建立法律职业者宣誓任职制度。法律职业包括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是以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良知为共同的社会理想,以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共同的行为准则,以高尚的品行、深厚的法学功底、精湛的学识、高超的职业技巧,崇高的社会地位而为世人所敬仰和瞩目,因此法律职业者从任职的那一天起就应具有职业的使命感和荣誉感。而法律职业者宣誓任职制度就是一种较好的教育手段。当今世界大多法治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前不久南京的律师也采用了宣誓上岗的做法。笔者认为,既然国家司法考试确立了法律职业者的统一就业门槛,而法律职业又具有一般职业所不具备的崇高性和神圣性,就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这一做法,在我国规定统一的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宣誓才能任职的礼仪制度。
㈡制定统一、具体的司法礼仪规范。如前所述,我国的司法礼仪规范除了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原则性规定外,言之甚少,具有模糊性、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中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但中国的司法礼仪制度却远远落后于西方法治国家。司法礼仪并非可有可无,她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也是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设计。鉴于法官职业是最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而法庭则是司法礼仪表现得最充分的场所,笔者仅就法官在庭审中的礼仪活动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⒈语言
⑴法官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语。使用普通话不仅体现了法官较高的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且有利于向不懂方言的公众进行法制宣传,避免了不懂方言的当事人在语言上可能受到的歧视。
⑵法官在庭审时应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同时对当事人有耐心解释的义务。法律职业特殊性之一就表现在其使用的语言上。法官在法庭上用语应体现其专业性,一些日常口头俗语、俚语要避免使用,例如指代当事人应称“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而不应使用“我”、“你”、“他”随意指代。另一方面,法官对一些文化层次较低或法律知识欠缺而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应尽量把“法言法语”转化为对方容易接受的通俗说法,对当事人不能理解而又必须弄明白的法律名词或术语,法官应当耐心地予以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