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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初探

  二、司法礼仪的现状及透析
  在西方,人们把法官比作“仅次于上帝的人”、“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等,以“完人”的标准要求法官,对司法礼仪也有很高要求。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准则》要求法官在“审案时保持法庭秩序,注意礼仪”,“法官应当对诉讼当事人、陪审团成员、证人、律师和其他在正式场合与法官打交道的人具有耐心和尊严且彬彬有礼”等。德国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具有很高的理论造诣,而且要阅历和社会实践能力极为丰富,尤其在人格、品行上经受得住考验。一些西方国家对法官的年龄要求,往往就是考虑道德礼仪的修炼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些司法礼仪的要求,是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文化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一种表现。
  我国的司法礼仪制度由于起步晚,理论研究不够,同其他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其它内容相比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和司法活动的要求,法官或者对许多司法礼仪的内容知之甚少而无所适从,或者不以为然而不自觉遵守。例如,有的法官开庭讲着当事人听不懂的方言,有的法官服装打扮不注意形象,不穿统一的法官袍,服饰搭配不合理,有的法官开庭耐不住烟瘾,有的法官坐在审判台上前俯后仰,翘着二郎腿,有的法官开庭时随便进进出出,接电话打手机,有的法官喜欢耍耍威风,随意训斥当事人,有的女法官戴着戒指、耳环,化着浓妆,烫着头发,等等。这些行为既显示了法官个人的作风轻浮,又损害了司法活动的庄重严肃,在这种氛围之中,无论案件的裁判结果如何,法官的素质首先就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造成我国司法礼仪的现状的原因有:
 ⑴是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对司法礼仪的认识不足。由于传统司法观念“重实体轻程序”在一些司法人员心目中根深蒂固,认为案件只要实体裁判结果不出错就行,司法程序是次要的,而司法礼仪仅仅是作为一种程式性东西,更是可有可无的,就是不遵守司法礼仪也对案件实体处理和审判程序也无妨大碍。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导致态度上的不端正,在平时的司法活动中就忽略甚至不屑一顾仪容举止等礼仪要求。
  ⑵是司法礼仪没有具体的规范标准,缺乏导向性。以前对司法礼仪没有提出相应的统一要求,法官在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凭感觉而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虽然要求“遵守司法礼仪”,但只是概略性要求,没有细致、具体、完整的礼仪规范标准,在司法界没有形成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只能靠法官的自我理解,必然会出现实践当中遵守司法礼仪不统一、不和谐、参差不齐的局面。在理论研究中,我国目前的高等法学院校中尚未开设专门的司法礼仪课程,许多司法人员对司法礼仪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在实践中不知道应该怎么做,而法官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中也几乎没有涉及司法礼仪内容,在整个理论和实践中均是模糊理解、含糊操作,没有形成鲜明的导向性,指导遵守司法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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