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⑴有利于体现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度。通过严格遵守比一般礼仪要求更高的司法礼仪,增强司法活动的神秘感,使司法活动超然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往和司法激情,从而尊重法律和司法活动,在接受司法礼仪的同时也对司法礼让三分,使司法精神和司法文明得到充分体现。严格的法律仪式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化了法律的神圣性和公众的虔诚情感,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度。司法公信度是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是否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人员懂得去靠遵守司法礼仪来尊重他人,虽然对司法裁判结果可能没有根本的影响,但却在潜移默化地感化着社会公众,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使司法公信度得到较好地体现,否则,形不成这样的司法信念,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度只会是空中楼阁。⑵有利于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充分展示法官个人素质。一个能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称颂、褒扬的司法礼仪,必然会提升司法职业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职业形象,相反,法官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和态度就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而且会使司法职业形象蒙上灰影,沦落于人心。从法官个人角度而言,司法礼仪则是一门司法艺术,法官则是这门艺术的表演者。可以说,司法礼仪是法官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展示法官的学识、风度、气度、教养与魅力等个人涵养,内外兼秀则能够赢得当事人的尊敬。法官的个人涵养魅力,不是来自神意或者传奇经历,而是来自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与众不同的服饰、简洁准确的语言、庄重的举止等,因此,法官的举手投足都应符合法仪,一言一行都要体现法的精神,保持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司法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随时随地都要体现礼仪精神。⑶有利于处理好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言行举止都无声地影响着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因为他们对司法最直接的感受来自法官的言行举止,会把注意力都集中到法官身上,法官的一个细小的行为都会使他们产生、改变对司法的理解和对案件的看法。所以法官遵守司法礼仪则具有亲和力,可以平稳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产生依赖感,相信法官对自己是公平公正的,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使得纠纷易于解决。如果法官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会足以引起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怀疑,使其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英国在18世纪有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位名叫哈利特的法官在审理一名寡妇起诉英国煤管局的赔偿案时,哈利特法官喋喋不休,对所有细节都追根问源,还亲自询问证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哈利特法官干预太多,妨碍了当事人及律师的发挥,未能公正审理,均提起上诉。上诉法官受理后认为哈利特法官过多地介入争议,撤销了原判,而哈利特因此也辞去了法官职务。⑷有利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荣誉感。从职业道德的高度遵守司法礼仪,明确是非善恶,体现法官的整体道德水准和司法水平,赢得尊重与鼓舞,使法官对司法工作引以为豪,有利于提高法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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