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法没有规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说是大量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的复杂性而立法的滞后所决定的。本文论述的重点是怎样认识民法没有规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何将民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上升为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前面我们知道,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核心其实是对因果关系中原因的分析,也就是说事实的原因如何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而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就是使它成为负法律责任的根据,正像王卫国所说“研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归根到底,就是要确定使事实上原因负法律责任的根据,使人们能够在广泛而复杂的事物联系中,划出一定的界限,抽出一定的环节,从而使责任得到明确的限定。”⑽然而要使事实上的原因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义务,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要看所违反的民事义务是否能成为所受损害的原因。
民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或前因的,法律责任表示关系的那一层次实乃一定的法律义务,没有法律行为模式中的义务关系,就不会存在后果归结。一般来讲,法律义务是指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⑾而民事义务作为法律义务的一种,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概念。它从法律的禁止性与任意性来讲,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两种。所说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双方自己承诺达成一致意见而给自己的束缚。咋一看,义务的规定是明明白白的,可是在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却是复杂的,不易判断的。从法定与约定的义务来说,法律规定的仅仅是原则性的东西,而社会生活的内容和表现是形形色色,各种各样的,就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有时也不是清清楚楚的,如何判断不是凭法律解释、逻辑推理就可以解决的,而要靠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等等,这就是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后来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论断的缘由。⑿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义务,首先我们要掌握判断原则。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的权利之间以及民事主体的权利与执法者的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部门,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平衡以及当事人权利与执法者权力之间的平衡。⒀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全的情况下,法官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平衡以及当事人权利与执法者权力之间的平衡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由此来看,判断民事义务的存在标准的依据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其次具体来说,对是否存在义务的判断,可依据以下的标准:1、权利行使正当性标准。义务表现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共同生产生活所必须服从的社会必然性要求,所以义务是权利的正当性评价标准,义务自身就是个人行为正当性标准。⒁如果不正当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就是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2、利益衡量标准。利益衡量标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损害必须小于所取得的利益。法官对当事人利益的衡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中,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进行衡量只有放在利益的层次结构中进行衡量,才能保证利益衡量的公正和妥当。所说利益的层次结构是指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结构中是一个递进关系,也是一个包容关系。而社会公共利益为利益衡量的支点和根基。所以法官应遵循这样的一种思维过程:以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为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联系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特别是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得出妥当的结论,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加以保护。⒂如须加以保护,则相对方就相应的存在义务,相对方对存在的义务是否正确履行,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如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根据经济效益原则确立的“汉德公式”,就认为如果要付出较多的成本来防止一个较小的损失,那么要付出方就没有防止的义务,那更谈不上违反义务的问题了。3、义务的程度标准。一般来说,过错与义务的存在与否是没有关系的,而与是否违反义务相联系的。但是在有些义务中却不是如此,波兰法学家维兹纽斯基就认为过错就是指“没有履行在正当的民事流转或法定关系中应有的注意。”⒃这里注意义务已与过错相联系了。目前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来衡量是否有过错被大多数的国家立法和司法所承认,可对于注意义务来说,在不同的场合和条件下,注意义务的内容是变化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注意义务的程度上看,可分为三种,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普通人的注意即为一般注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要求是以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能够预见作为注意标准。因为这种注意的违反极易避免,所以违反普通人的注意的,一般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种是应与处理自己的事物为同一注意。这是指行为人处理他人事务时应有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衡量标准是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的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如果违反这种注意,是一般过失。第三种是善良人的注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尽到一个最理智之人或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他人的注意。其判断方法是反推,即如果行为人按照善良之人所要求的注意而付出意志努力,就不会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则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违反这种注意为轻过失。在应负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的场合,就不存在要负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如助人为乐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因帮助人只负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其不承担责任。4、道德属性的划分标准。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⒄美国学者富勒把道德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愿望的道德,它是人们所追求的和希望实现的,违背它,不是受到谴责而是受到蔑视;另一个层次是义务的道德,它是有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准则。从法律的强制性和现实性来说,它只可能希望而不可能强迫人们过某种高尚的、完美的生活,却必须要求人们遵守基本的社会秩序。所以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只是社会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基本道德,而这些基本道德属于义务的范畴。对于那些我们称之为崇高的道德的,是属于愿望的道德,不是义务的范畴。如对于见义勇为的理解,见义勇为是人们所希望和提倡的,但却不是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能形成的生活和交往的基础,所以它属于愿望的道德,不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违背它,不是违反义务。上述是判断义务存在与否的一般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它存在与否的最根本是它是否是合理的,其合理性的表现是必要性与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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