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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

  叙说理论有时给人一种矛盾和冲突的感觉,其实其代表了该模式的两个层面:故事和叙说。“故事”仅指内容,“叙说”则指故事内容的交流方式。从故事的表层来看,所有被害人的故事有时惊人的相似:家里被盗、财产被毁坏,然后一一罗列具体情形,愤怒的感觉等。而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叙说”则取决于每个故事的叙说者,取决于他对“家”、“财产”、“愤怒”的理解。让被害人充分地叙说其被害体验,参与者以其视角全身心地投入倾听,接受其在定性方面的一些差异。这与大多数土著居民的冲突调停和处理的模式较为一致,在一些土著居民的冲突调停和处理的模式中,让想叙说的人能充分地叙说是其重要的内容。
  人们的大部分想法都包含在他们叙说的故事之中。故事叙说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当个人面对一大堆的混乱的、充满着矛盾冲突的社会信息时”的个人体验。这种叙说是受人们对这样一些意义的需求的趋动而产生的:1)对事物因果关系联系的探究的需求;2)对人的道德上的善恶判断的确认需求;3)个人作用信心的需求;4)对自我价值潜在威胁的排除需求[13]。由别人讲述我们自己的故事的程序(在这里指通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缺乏作为诉讼主体而有的主动性)总没有那些能让我们自己来书写故事的结局,特别是能加入我们的创造性和个人的丰富情感在内的自我叙说过程所取得的成效大。例如在对一个家庭被侵入案件的后果叙说为例,描述一个家庭的传家之宝被破坏的那种令人痛心的感觉的叙说并不适合检察官的需要或与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相一致,但是在刑事和解程序中以被害人自己的话语来描述其被害体验却是整个犯罪事件重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果叙说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那么程序是什么?研究表明诸如在叙说中发生的情绪宣泄是进入、体验和表达事件所具有的意义的重要方式。心理学理论认为在人们的内心有一种叙说表达的本能生理需求,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叙说和聆听可以给人们一条有效的降低内心焦虑的途径[14]。
  布齐(Bucci)谈到语言和其他认知、情绪和生理系统之间的互动,并简短地谈到在叙说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如何用语言来表述个人强烈的情感体验问题。表述个人强烈的情感体验有时相当困难,通常人们常说“我太愤怒了,实在无话可说”。但是在克服了最初的困难之后,这种强烈的情绪可以通过讲述一些具体的事情特定的人物和情节来表达。故事中的一些印象深刻的、细节的人物形象提供了制造有参考作用的联系的素材,人物形象赿具体赿好。一个好的故事要求有特别的细节,这正是刑事和解程序所提倡的。
  当个体在讲述或书写带有强烈情绪的事件之时,其生理上也会发生一些生大的变化。个体在讲述伤害经历时,其血压显著的降低、肌肉紧张、皮肤导电在这期间也发生着变化并在后来迅速得到恢复。这种变化在叙说者带有强烈的情绪之时比仅仅是单纯的事件描述之时表现得更是明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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