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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读乔钢良的《现在开庭》后的一些感想兼论美国司法制度

  3)把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作为原则就不能平等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法院必须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主义原则并非否认法院的积极作用,相反,肯定法院必要时适当的指导、引导或协助当事人进行主张事实和证明诉讼行为,如果法院亲自调查对某一方有利的证据,那就是站在了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把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调查的对象,这就不是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了。
  以上的分析都是基于诉讼模式这一框架内讨论的,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可以以此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在此,有必要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其在两大法系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加以剖析以为我国的改革所借鉴。
  首先要解决一个理论误区,就是把大陆法系说成是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归结为当事人主义。并且认为两者是对立的,其标准是法庭上是当事人之间交叉询问还是法官职权询问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承认当事人对诉讼的实体内容的处分权,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所以都是当事人主义程序结构的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1)正确认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基本内涵。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是广义的,他们把诉讼看成是当事人的事务,认为当事人不仅对实体权力方面有处分权而且对程序方面同样也有处分权。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从公权诉权说出发,当事人仅限于对实体权力有处分权,程序方面由法院依职权处理。在当事人有处分权的事项中,当事人一旦撤诉或和解,整个诉讼程序即终了,就再也看不出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起主导作用。可是,如果当事人坚持请求并要求法院审判,那么法院审理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真实就成为诉讼的中心,也就体现了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Accusatory Procedure)是从古罗马帝政后期形成直至16世纪欧洲各国所采用的主要审判制度,这时诉讼早已不存在,而德国等国家将诉讼区分为诉讼的程序问题和诉讼的实体问题。诉讼程序领域里法院依职权指挥运作诉讼称为职权进行主义。法院依职权调查事实和证据的职权主义叫做职权探之主义,它的实质与中世纪的职权主义是一致的,我们应该反对。而大陆法系如德国主要在程序方面采用职权进行主义,但在诉讼的实体即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对所主张的事实证明的证据方面仍然坚持当事人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的权利和法院对当事人所决定并证明的结果作出实体裁判的权力相分离的当事人主义基本原则。可以说德国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代表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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