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应该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并对其不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内容具体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行为方式合法,违反了行政法规应该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行使自由裁量权力,必须结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各种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11)即使是立法中以模糊的字眼出现,也应该有相应确定的立法目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力的时候必须谨慎。
(二)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原则
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如果偏颇一方或忽略了一些应该考虑的因素和情况,或者考虑了一些不应该考虑的因素。艘会影响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影响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就弱化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对不起行政相对人。更起不到对人们的教育和警戒的作用。“一种不能换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普遍遵从法律?......确保遵从法律的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12)所以加强行政人员的合理性意识的培养和训练是有必要的。
(三)加强行政裁量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各个国家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通用的方法。从目前我国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从权力机关监督到司法机关监督在到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和以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以及舆论监督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但是这些监督机制的运行并不理想。权利机关高高在上,由于受地域,监督表决的方式和开会议程的限制而不能发挥太大的作用;而司法机关由于受行政区划的制约,人事制度,财政制度都受地方的政府,党委的把持而自身不能独立,还有什么能力和权力去监督别人呢?而行政机关的自身的审查的弊端更是不用说了,自愿改错的人毕竟很少。而社会监督由于起手段上的间接性和效力上的非强制性,更是困难重重,就如新闻舆论的监督来看。在我国没制定《新闻法》,所以对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就没有一个届定,而且新闻舆论机关在我国一直都是为政党服务的,正所谓“报喜不报忧”,所以舆论自身也是不独立的,所以也不可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所以我国有必要设立一套单独运行的监督机制,对于行政权行使主体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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