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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

  综观国内学者所提出的各种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对策和我国司法实践,总的而言重心在于如何对有组织犯罪实施有效的打击,试图以保持和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来消除有组织犯罪,或者强调完善反黑立法体系来防控有组织犯罪。这些措施都是试图通过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外部作用来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刑事打击这一手段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功效是极为有限的,这已经为世界各国反黑实践所证实;另一方面,我们已经不可能采取墨索里尼法西斯专政手段或者再如建国之初建立那样以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的方式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与历史发展的滚滚车轮相悖的。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外部作用力(如打击、立法防控等)是治理有组织犯罪所必不可少的策略,但并非一种治本之术,它难以在长期内把蓬勃发展的有组织犯罪控制在国家和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更不可能消除有组织犯罪。因为有组织犯罪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黑社会本身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但是,市民社会与黑社会并不是统一的,市民社会也不必然产生或异化为黑社会。从本质上说,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道德和自我约束的缺乏。正如乔·兰德所言:“在人类历史上,私人领域由缺乏自我约束和道德投入而制造了许多人类灾难,包括无法弥补的环境破坏和不可计数的人类痛苦。”[21] 在政治国家社会控制力弱化的条件下,治理有组织犯罪不能一味强调外部打击,而应该强调对对市民社会的引导和法律规范,加强市民社会的自我约束和道德投入,防止市民社会的失范和变异,促使其健康成长。如果把市民社会比做一个人体,那么对于已经生长出来的病毒除了加强外部用药外,更要注意人体抗病毒力培养——抵抗已经生长的病毒;免疫力的培育——防止健康部位滋生新的病毒。从这个层面上说,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失为一项治理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有力举措。
  
【注释】  《当代中国扫黑纪实——“扫黑”启示与思考》,http://www.shuku.net/novels/society/saohei/saohei06.html

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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