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

  上述分析表明,有组织犯罪与市民社会有着某种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市民社会的发生、发展与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国外有组织犯罪的历史同样能够说明这一问题,例如意大利黑手党猖獗数百年,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意大利政府能够有效治理黑手党,但有一个例外——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的墨索里尼法西斯统治时期。[10]从本质上说,黑社会犯罪组织是一种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 “非政治性的社会”;市民社会是有组织犯罪产生、存在和生长的前提和土壤,从某种程度上说黑社会本身也就是一种失范的、畸形的市民社会,它与马克思主义对市社会含义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黑社会”这一名称恰如其分的反映了黑社会组织的市民社会性质。
  由于市民社会理论为抨击国家权力的泛化提供了思想依据,并指明了领导这些斗争的政治力量,它对于许多国家和地区来说是一种极为有用的思想工具。因此,这一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东欧社会运动兴起的背景下日渐受到广泛重视和赞誉。也许是因为受传统意识形态束缚太久了,矫枉难免过正,许多学者一提到民间、市民社会就大加赞誉,市民社会的两面性为许多学者所有意或无意的疏忽了。被认为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掘出来的顾准,是难得的为数不多的对市民社会保持清醒认识的学者。顾准深刻地揭示了“市民社会”可能具有的两面性:一是若法权体系、上层建筑同步改革,“市民社会”确有可能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二是如果没有法权体系、上层建筑的同步改革,“市民社会”则有可能演变为畸形的“民间社会”,如西班牙、意大利南部的准黑社会。[11] 在我国诸多学者在为培育中国市民社会大声疾呼之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对市民社会的两面性保持警惕。遗憾的是,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迄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的(这也可以视为现代市民社会培育的开始,虽然有些学者对在中国建构市民社会持怀疑的态度[12]),随后所进行的是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改革。法权体系、上层建筑的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较,因为涉及更多的利益重组,涉及更多人、更多集团的切身利益,其所遇到的阻力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并不难理解为何在这场大规模改革中,法权体系、上层建筑的改革总是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正是由于这种不同步,市民社会的畸形演变便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社会控制力的弱化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权力真空的形成,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构建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市民社会兴起的必然结果。政治国家社会控制力量的弱化和权力真空的形成,为市民社会的畸形演变——有组织犯罪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曾经对根除帮会犯罪起到关键作用的社会基层组织[13]呈现松动甚至瓦解之势。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处于失控状态,许多地方的乡村一级国家政权、党的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曾经对根除帮会犯罪起到关键作用的社会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本身已经开始出现黑社会化趋势[14],据调查,仅湘南某市就有40个村处于因黑恶势力侵入而失控的状态。[15] 带有浓厚宗族、家族主义色彩的农村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与意大利黑手党等境外黑社会组织有着非常近似之处,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著名经济学家何清涟曾经就此警告国人“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要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控制力量集中在地方恶势力手中,其“对社会的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可说是中国的前车之鉴。”[16]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