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市民社会”连同“民主”和“市场”被视为构成了发展学派万应妙药的“魔力三重唱”,它主要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定义。“市民社会”的含义似乎有些难以捉摸,人们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而以多种多样的方式使用这一概念,使得它主要作为一种实用的概念发挥作用。它常常被含糊地用来指同国家相对立的社会,或者用来指在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社会组织或社团的中间层。[2] 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3],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理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第二,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4]
从社会发展的纵向发展历程看,历史上存在五种社会形态——氏族社会、城邦社会、宗法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从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但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它们在4现实中也是始终分离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表现为一元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手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合而为一,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中国自周秦以来就建立了以宗法制为基础的,政治国家为根本的一元社会结构。[5]这种一元社会结构在明朝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自然经济的松动而开始动摇,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减弱、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无业游民较多,中国的市民社会在高度封建专制的夹缝中缓慢萌芽,并呈现出失范、无序的特征,其中一个突出表现是以游民为主要成员产生了以青帮、洪帮为代表的帮会组织。这些帮会组织在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空前发展起来,其数量之多、人数之众、蔓延之广、影响之烈为世界各国所罕见。建国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国家的职能,市民社会不但没有培养反而被政治国家全面取代[6],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达到顶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这正是新中国之所以能在短短三年内,对帮会势力给以毁灭性打击,解决捆扰中国社会长达数百年之久的帮会问题,并维持数十年的根本原因。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要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第一,经济上——市场经济的建立。第二,政治上——对待政府的正确观念的确立,即将政府视为一种不得不忍受的恶。[7]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的召开大大推进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当然也包括对待政府的正确观念及其他一些适应社会转型的观念的确立。这对一元社会结构产生了强大、有力的冲击,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一元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二元社会渐趋形成。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转型尚未完成,二元社会结构还处在形成状态之中,市民社会还远未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对抗的力量。与市民社会兴起相对应的,又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有组织犯罪的复萌态势——境外黑社会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部分地区的帮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8]1996年严打斗争中,全国破获近700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抓获其成员5000余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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