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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

  三、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指遭受他人严重侵害的对知识产权拥有权利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互动关系。“一般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的全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关系” 。有的学者持这样的观点,“即被害者与犯罪者两方面都是互为客体而行动着的,被害与犯罪不能简单地被看作为一种静止的量,犯罪化过程(变为犯罪者)和被害化过程(变为被害者),是作为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进行研究的” 这就是犯罪学理论中的互动原理。根据白建军教授的观点,所谓互动性,是指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加害被害关系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意味着犯罪控制体系的重心从惩罚和教育改造向调整加害被害关系的转换,同时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社会安全状况。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两者之间的互动性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刑法虽然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是在犯罪学的视野中我们却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知识产权犯罪人往往是相应的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同业竞争者。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46例犯罪人(含单位)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在这46例犯罪人中有13例与被害人属于同一行业,占28.3%;有7例与被害人属于关联行业,占15.2%;有5例与被害人存在或曾经存在着雇佣关系,占10.9%。具有这三种类型的关系的犯罪人总和为25,比例高达54.4%。也就是说,一半以上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和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详细资料见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图1。
  
  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也有不同特点。笔者对上述的46例知识产权犯罪人根及其犯罪客体的不同分成了四组,即侵犯著作权犯罪人组、侵犯专利权犯罪人组、侵犯商标权犯罪人组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组。结果发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不同的。详细资料如下图所示:
  
  
   图中所示资料表明,在四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人中,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最为复杂。在29例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人中,有8例属于和被害人为同一行业,有1例属于和被害人属于关联行业(因数据相对较小,图中未予显示),有3例和被害人具有地域关系,有17例与被害人属于其他关系 。在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中,与被害人的关系最为单纯。3例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人和被害人都具有属于同一行业的主要特征。在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人中,和被害人具有三种类型的关系。即8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人中,有6例属于和被害人是关联行业,1例属于雇佣关系,1例属于其他关系。在6例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人中,有2例和被害人属于同一行业,有4例和被害人具有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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