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传统与现代——刑事、行政与社会法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为主导的当今中国立法,在这20多年里所获得的进展是广泛的。不仅
宪法、民商法、经济法有面目一新的卓然之变,
刑法、行政法、社会法以及融入有关实体法之中的程序法,也是或者大不同于往昔,或者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的成员而展现出前途和活力。
(1)刑事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法一词,在中国,通常一指具体的刑法典,一指作为部门法的
刑法。刑法典是
刑法部门的核心和主导,但它不等于是整个
刑法部门。作为部门法的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和法律规则的总称。中国
刑法部门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由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决定、决议构成,在这个部门法中通常没有法规、规章。在中国,刑事立法权只有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享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无权制定刑事法规、规章。
在法律体系的各种部门法中,
刑法是历史最悠久、对维护政权或国家安全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不仅自古以来就一直有刑法规范,而且自有法以来,刑法规范就是各种法律规范中最主要、最重要的规范之一。在中国国情之下,
刑法地位之高、作用之大,更是非常突出的。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就是刑,刑就是法,二者几乎是同一个概念。历代大的封建王朝所创制所沿袭的法律,首先和主要的也正是
刑法或刑事法律规范。作为一个部门法,
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自然也是资格最老,也尤为人们所注重所熟悉。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刑法典。新中国建立之初,就制定了《
惩治反革命条例》、《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惩治贪污条例》。后来虽然未能迅速制定一部刑法典,但同其他方面的立法相比,关于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倒是显得比较抓紧的,刑事单行法还是明显多于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政党的决策工作机构中央书记处当时讨论研究最多的立法问题主要也正是
刑法的起草制定问题。只是由于历史的误会,刑法典在新政权主持之下起草33稿仍被付之阙如。甚至可以认为,当时未能制定刑法典,与其说是漠视法治和不重视立法,毋宁说是对
刑法相当重视以至起草33稿都未敢轻易定稿通过。当时对法治和立法的认识水准和重视程度,较之一个需要迈向现代法治的国家所应有的水准和重视程度,自然是差之甚远,但当时对
刑法比之对其他法律,的确要重视得多。
这种看重
刑法却未能制定刑法典的状况,在新时期来临之后终于得到根本转变。新时期一开始,过去30年屡次反复而未果的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终于在1979年由五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诞生。这个法典的通过实施,结束了长时期以刑事单行法和刑事政策作为解决刑事问题的根据的落后局面。
之后,由于客观形势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的
刑法意识、法治意识的进步完善,又产生了为数颇多的单行刑事法或规范性法文件,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和完善。到了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根据新情况和新经验,结合这些新增加的刑事单行法和规范性法文件,对1979年《
刑法》作出大的修改和补充,通过了新编纂的刑法典——1997年《
刑法》。
这部新的刑法典总结了近20年来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吸纳了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诸多单行刑事法或刑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26] 这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条文最多的法典,也是20年来中国立法的主要成就之一。
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犯罪、刑罚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有关事项,确定了罪名及其刑事责任。该法的任务是:用
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还规定了适用法律平等、罪刑相应等原则。这样,历经近半个世纪,终于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刑事实体法律制度。
由于有了刑法典这样一个统一的、相当完备的法典,
刑法部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完备化的程度,比之其他任何部门法,都更为明显。目前,在这部新的刑法典之外,中国
刑法部门还包括《
监狱法》和若干现行单行刑事法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且包括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的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刑事法律规范。它们与这部刑法典同时存在并共同构成中国现行刑法部门。[27] 可以说,以1997年刑法典为核心的
刑法部门,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仅非常重要而且相对更为完备的一个部门法。
(2)行政法与第一个“民告官”的法律
刑法部门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诚然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相对更为完备的一个部门法,但它仍然是一个传统的部门法。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如欲臻于现代化境域,还必须有若干新的部门法迅速崛起。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等,便属于这种新的部门法。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集合而成的部门法。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法。
古代无独立的行政法部门和系统的行政法典,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单行行政法律和其他种种法律之中。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标榜以法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行政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逐渐形成,但系统的行政法典仍不多见,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仍散见于多种法的渊源之中。在中国,共和国建立以来,行政法主要散见于
宪法和根据
宪法制定的民政、治安、工商、文教、卫生、交通、人事等方面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开始也无所谓独立的行政法部门,迄80年代以来,行政法才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逐渐地发展起来。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后起的部门法之一,但至今还不是后起之秀,还存在许多亟待健全完善之处。
行政法一方面规定和确立宏观和中观的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制度,主要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任务、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和任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国家机关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方面规定和确立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制度,如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工商、审计、运输、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宗教、社团、计划生育以及其他诸多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制度。规定和确立前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的行政法,称为一般行政法;规定和确立后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的行政法,称为特别行政法。在中国,这两方面的行政法,都需要大力加强,尤其是前一方面目前更为薄弱尤须加强。
行政法调整的范围非常广阔,解决的问题非常复杂,行政具有某种程度的变动性和灵活性,这就使它难以像
刑法、民商法那样,以一部统一的、系统而包罗万象的法典作为本部门法的核心或主导,通常只能以若干不同层次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集合而成。这些行政法律也可有层次的区分,但它们之间一般难以产生一个统领其他法律的行政法典。因而建设行政法部门,不仅还要制定相当数量的法律,而且还要制定更多的在法律位阶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还要特别注意提高行政法部门各种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质量。或许是行政严重缺少法治传统和行政法部门在较短时间内有数量较大发展的缘故,这些年来中国立法质量的许多问题,在行政法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也是完善行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
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同作为法的渊源一种的行政法规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事物。行政法部门由各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这里的法规,首先是、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另一方面,行政法规也包括诸如经济法、
劳动法等行政法以外的其他一些部门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