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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是这一历史时期的重大改革任务,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而被确定。这种情形,决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必然以建设与市场经济需求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为重要任务,必然将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任务提上重要的立法议程。事实上,八届全国人大以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逐渐形成。这个框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需要制定的法律很多。首先,需要出台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用以保障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方面的重要法律,已有《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其次,需要制定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用以确认市场交换关系中必须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这方面的重要法律,已有《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仲裁法》、《担保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三,需要有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用以抑制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因素。在机制转换的过程中,既要解放思想,放手培育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也丝毫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此,近年来抓紧制定了《预算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法律活动,也较为活跃。第四,需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用以针对市场竞争造成的破产、失业等,给予相应的社会救济,减少社会震动,维护社会稳定。这方面已有《保险法》等。除制定这几个方面的法律外,对过去制定而现在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也列入清理、修改或废止的日程中。[21]
  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自然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些部门法来实现。所以,这些年来,有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立法,一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非常活跃的立法重点。
  民商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日渐占据重要地位,是这一时期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之一。这个部门法在中国起先称为民法,后来商法与之合流,它又更多地被称为民商法。民商法在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中地位之重要,是尽人皆知的。但也是由于尽人皆知的原因它在中国直到近十多年来才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成员。长期来以诸如“条件不成熟”之类的不负责任的、“莫须有”的理由,漠视、障碍以至扼杀民商法发展的旧状况,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得到显著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民商法推到中国法制建设的前台。如今,这个部门法已有相当规模,总类方面有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方面有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债权方面有了《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亲属、继承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法方面则有《公司法》[22]、《商业银行法》[23]、《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4]、《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试行)》、《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房地产法》、《海商法》。特别是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使这一部门法也有了具有一定综合性、概括性的重大法典。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民商法与昔日的情形已不可同日而语。当然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完善还远没有完结,特别是既有的民商法律需要完善,还要进一步努力编纂民商法典。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到关键监督。随着民法典、商法典的编纂问世,中国民商法部门在完善和保障市场经济方面,将还发挥更大的作用。
  经济法在西方国家,一般未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由于国情的缘故,经济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经济法教科书已有详尽解说,此处不赘。不仅如此,经济法还是这一时期中国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自1979年诞生第一个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经济立法就开始较快的发展。国家把建设市场经济提上重要日程后,经济立法的发展便更是一发不可收拾。现在,举凡经济法的各主要方面,都有数量不等的法律。就更为重要的一些法律来说,财政方面有《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务方面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金融方面有《人民银行法》;能源方面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矿产资源法》;交通、民航方面有《公路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邮电、通讯方面有《邮政法》;农林牧渔方面有《农业法》、《乡镇企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商业方面有《烟草专卖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方面有《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5];还有《审计法》、《统计法》、《价格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广告法》、《水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这些法律与大量的经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相结合,形成了一个规模可观的经济法集群,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方面,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作用。但经济法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特别是要进一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不断做好经济立法的立、改、废工作。一些经济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合并起来,形成统一的国外境外投资法,而将它们中的其他一些内容,纳入现行的相应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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