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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其九,国籍法、国际条约缔结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其十,其他宪法性法律,如戒严法国家赔偿法
  这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骨干法律相当充实的宪法部门。如果不就内容和现代化程度而论,这个宪法部门同当今许多国家的宪法部门相比,不仅并不逊色,而且颇为出色。
  这里应当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其直接动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中国要摆脱落后而进入现代化境状,没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不行的。而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尤其突出的任务,是要实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是要制定和实施比较现代化的宪法,并且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或是以宪法性法律的形式,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进路以至改革成果固化下来。这就是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尤其是宪法部门建置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所承担的历史任务。
  在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当时的一系列重要文献从有关侧面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1980年8月,召开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这次会议主要就是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会上邓小平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专题讲话。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所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2]
  实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就需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别是需要健全和完善宪政制度。在这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谈到: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13] 通过修改宪法,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以后,无论是修改宪法还是制定宪法性法律,突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都是一个重要的主题。
  那么,如何通过修改宪法、健全和完善宪政,以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呢?邓小平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14] 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不少弊端。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5] 致力于消除这些现象或弊端,就是修改宪法、健全和完善宪政的一个重大任务。
  要以健全完善的宪政制度抑制官僚主义。邓小平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它的主要表现和危害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说空话,思想僵化,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这无论在我们的内部事务中,或是在国际交往中,都已达到无法容忍的地步。[16] 官僚主义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长期缺少严格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有些人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反正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17] 1982年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诸多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为抑制官僚主义,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制。
  要以健全完善的宪政制度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和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正如邓小平所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我们历史上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后,党的中心任务已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样,就终于演变到发生“文化大革命” 家长制作风也是一大祸害。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至于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要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18] 针对这些情况和历史的经验教训,宪法宪法性法律,注重对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等等的关系,对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退休制、选举制、任免制、考核制、轮换制等等,作出了种种规定。
  还要以健全完善的宪政制度抑制特权和消除特权的影响。邓小平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建国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 这些思想从80年代初期以来,一直是立法方面首先是宪政制度建置方面的指导思想,也产生了一些与抑制和消除特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但比较集中、系统地对特权予以制度规制的立法,尚属少见。鉴于中国的封建特权传统的影响是很深广的,从制度的角度比较彻底地解决特权问题,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日。
  4.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活跃的民商经济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在70年代末期以来的新时期中,不仅面临着政治上普遍要求民主的历史环境的挑战,也处于经济上要求市场化的历史环境之中。这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同这个历史过程的内在规定性相适应,此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及全国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反映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制度需求的过程。也因此,此间民商事立法和经济立法,便呈现出异常活跃的状态。
  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同法制和法治则有着天然的联系。只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不重视法制和法治建设。这是因为,从经济与制度的关联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独立的经济,是市场主体说话算数、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经济。这种经济需要有法律制度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地位,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从事商品生产、交换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其次,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而契约关系就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的约束力。现代市场经济活动,几乎都通过契约来实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虽然形式有许多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契约关系的表现。没有契约这种法的形式,就无所谓市场经济。从身份到契约正是从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再次,市场经济也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要自由竞争、平等竞争,就要有保障自由和平等、维护公平和正义,以实现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规范。这种规则和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最后,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这种扩展又使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趋于密切,维系这种联系的保障主要是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现代市场经济的这种特点使得国内市场也带有国际化特点,因而也要求主权国家一方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另一方面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市场经济对制度环境尤其是法律制度环境有着无可转移的要求和依赖性,早已为理论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践所证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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