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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

  二、法律专业本科生教育的局限性
  
  除旧布新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也许并不值得大惊小怪。除了教育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外,我们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试图将世界不同地方法律教育所要追求的各种目标都囊括进来。如此便有了这许多层次的法律教育,有了各种各样的法科学生。我们需要检讨目前的各种层次的优劣,以便整个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首先,法律教育的本科生层次是最值得关注的。沿袭大陆法系法律教育的传统,我们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可以说是“以本为本”的,那就是,将法律专业本科生作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说,“以本为本”有着广泛的成功先例。目前,除了美国之外,几乎所有的国家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即完成高中教育之后便进入法律院校学习法律。四年大学教育完成之后,再经过若干年的职业培训,便进入法律职业界。值得注意的是,大学之后的职业入门考试以及职业培训基本上都是由法律实务部门主持的,这也许反映了法律职业界与大学之间的某种权力冲突和妥协。
  
  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教育有某种朝向美国模式转向的趋势(其实,美国模式乃是近代早期意大利模式的现代继承。参看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1页)。出现这样的趋势的原因目前尚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和深化导致法律知识的越来越复杂,这样便使得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拉大,那种仅仅依赖决策者的声望与经验便胜任愉快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成为历史。当然,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以本为本”式的法律教育面临着的正是这样的困难。高中毕业,在18岁左右便开始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学生们对于他们所学习的这门知识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几乎没有多少认真的观察和系统的思考,对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性没有多少体验,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就只能从书本到书本,满足于教师的灌输,将法律变成为一种记诵之学。更因为此前对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没有多少了解,所以,又不得不分出很多心力修习这方面的课程,以便完成大学教育所承担的将受教育者变成“博雅之士”的使命。学习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又必须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进行两线作战,年龄幼小又无法使学习者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把握法律职业的必要技能,我们的法律教育便只能是进退失据,左右为难。近年来,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的提升,“以本为本”的法律教育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实务界辄有怨言,当然不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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