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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夜话:颠三倒四说苏力

  
  
  
  苏力既出世又入世的为人为学的品格给他的理论造成了断裂。比如苏力一方面主张法律多元,同时又提出要保持国家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一方面提出本土资源的理论,另一方面又主张对传统进行创造性的转化。这种明显的矛盾在苏力的书中随处可见,无疑是一件非常让人遗憾的事。更让人担忧的是,苏力入世的现实关怀,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作为学者所应该具备的冷静和超然。苏力上述方法论上的矛盾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这种矛盾的学术性格阻碍了苏力更大的学术发展空间,同时也使他不能成为一个出色的应用性的法学家。面对这样一个矛盾的学人,我在阅读他的著作时也经常感受到一种痛苦的分裂:当苏力以他的无情的渊博知识解构某一法律现象时,我感受到的是一种惊心动魄的心志上的快乐;但是当他试图为现实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时,他的意见经常可以用来做社论。有谁愿意读社论呢?
  
  
  
  又扯远了,好了,还是让我们回过头来看苏力的方法吧。苏力最后说:
  
  
  
  “在我看来,一个认真的法律制度研究,都不能不考虑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几个方面就包括了“第五步,一个负责任的法律研究者还有必要提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变化,并基于当下已发生的或有根据预期其即将发生的社会条件变化来说明新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这个主张无疑是很强蛮的。我实在看不出他和语境论联系。因为在我看来,所谓的语境论只是一种解释学,是对某一特定法律制度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可能的一种解读。它的使命只在于解释,而没有提出建议的必然要求。语境论告诉我们的是“它是这样的”以及“它为什么是这样的。”它完成的是一种学术上的解释,而不必然联系到现实的改进。这实际上也是苏力的意思。在一开始提出语境论的时候,苏力就这样假设语境论“这一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在这个意义上,它与职业法律人偏好的法律形式主义有许多一致之处),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又与法律社会学、哲学阐释学具有一致之处)。”在这个定义中,我们看到语境化只是“理解”的一种手段而已,它更多地是回溯而不是前瞻,是理解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建构尚未发生的新的制度。对于一种尚未发生、应当而不是实然的制度,我们如何设身处地地、历史地去语境化?一个人能投入到尚未发生的历史中去吗?当然可以,不过这种投入是一种十足的“想当然”。这种想当然还是语境论的方法吗?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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