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习惯意义来理解。法国学者对《法国民法典》的评价,和德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的评价,可以分别作为这两种文义解释的代表。8但是,从其哲学设定来看,这两种文义方法并没有根本的差别。两者都假定意义是隐含在语言中的,差别仅仅在于我们后面将讨论的确定平义的语境,即以哪个语境作为平义的参照系。
如果意义真就隐含在语言之中,那么我们就应当假定,只要懂得语言,我们就应当了解法律。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即使熟练掌握语言,认识每一个字词,即使有很高的文化,至少在很多时候,我们读任何某一专业的书时却也不知所云,比如说一本化学教材,或者是某些现代或后现代的文学评论。这就是所谓的“隔行如隔山”的现象。只有当我们学习了这一专业之后,我们才开始懂得这些语词,甚至我们可能从字里行间中读出意义来。而我们面对的,语词还是这些语词,文本还是这个文本,并没有任何变化。这就表明语词本身不可能具有含义。这里,之所以发生了这种变化,完全是因为作为读者的我们发生了变化。这一现象本身所指明的就是,阅读是读者
的一种活动;9 意义是读者的创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们赋予文字的,而不是文字或语词的自然产物。
语言的意义是人赋予的,这就意味着语言的意义会流变。一个语词在一个历史时期中人们通常所认可的意义在另一个时期会消失或变更10。孟子说过: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今天的人们通常将这句话中的“书”理解为一个一般概念,因此其含意是一个人的知识不能仅仅来自书本,还需要注重从实践中学习。而据许多历史学家的考证,孟子句中的“书”是专有名词,指的是《尚书》,而不是泛指的书11。如果这种解释是对的,那么孟子的这句话的含意就是说不能仅仅相信尚书的历史记载。然而,时光已经使孟子的“书”的含义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语义的变化在近代甚至会很快,例如中国100年前的“经济”一词的平义指的就是今天“政治”一词的平义;而十年前颇具贬义的“保守”一词如今已具有相当的褒义12。因此,在阅读文本时,我们就面临着接受该语词的哪一种平义的问题。
法律中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例如“子女”这个词,究竟在法律中指什么?也许2百年前,许多社会都将之仅仅理解为婚生子女,不包括非婚生子女。而2百年后,人们对子女的理解就改变了,包括了非婚生子女。这种理解的改变,并不是由于文字改变了,而是因为人们对子女的理解改变了,人们将子女作了更广泛的理解。波斯纳曾提出一个更加典型的例子13。按照美国宪法,国会有权建立陆军和海军,而没有提到空军(当时的人们无法想象空军);但今天,所有的美国法官和律师都将这一条款理解为包括有权建立空军,和其他必须的武装力量。这种变化,也并不是文字自身发生了变化,而是人们对这些文字的理解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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